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李小平,男 1949年 11月 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州市东山区寺贝新街 8号 902房。1998年 4月 10日被逮捕。1999年 3月 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照卫,男,1968年 4月 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电工,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书凯,男,1972年 11月 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灌装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绍伟,男,1979年 5月 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耀生,男,1977年 4月 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副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池文军,男,1976年 7月 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何红涛,男,1970年 2月 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学军,男,1973年 12月 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澧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1998年 8月 11日以(1998)中中刑初字第 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分别判处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井照卫、池文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何红涛、张学军服判,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 3月 22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 7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被告人井照卫,男,1968年 4月 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电工,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书凯,男,1972年 11月 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灌装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绍伟,男,1979年 5月 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耀生,男,1977年 4月 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副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池文军,男,1976年 7月 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包装工,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何红涛,男,1970年 2月 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班班长,住该公司宿舍, 1998年 4月 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学军,男,1973年 12月 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澧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该公司宿舍。1998年 4月 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1998年 8月 11日以(1998)中中刑初字第 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分别判处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井照卫、池文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何红涛、张学军服判,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 3月 22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 7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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