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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华盗窃其所在银行的巨款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吴伟华,男,27岁,江西省进贤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支行南站办事处出纳,家住江西省临川市六水桥1号。1998年11月9日被逮捕。

  1997年4月,被告人吴伟华开始炒股,由于股市下跌,亏损数万元。1998年下半年,抚州市工商银行准备举行竞岗考试,不合格者将被安排下岗。吴伟华自认为与行领导关系紧张,下岗命运难逃,于是准备盗窃本单位的巨额资金外逃。由于办事处未设金库,平时不存放大量现金,每月只有14日这一天为配发第二天各单位前来领取的工资款,才从市支行解来巨款,配发后下午封包又解押回支行,工资款在办事处的库房只存放一个中午。吴伟华便决定14日中午盗窃该工资款,并购买了带拖轮的箱包及502胶水以便作案用。1998年10月13日晚,吴伟华向办事处领导请第二天的假。14日上午,吴伟华躲在办事处楼上的单身宿舍未露面。11时50分,办事处工作人员下班回家,吴伟华便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事处工作厅,用托升桌面、拉开抽屉的方法,先后从该办事处主任敖文燕、出纳高长生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出库房的两串钥匙,用钥匙打开四道库门,潜入二号库房,撬开三个钱箱,解开二个库包,盗取现金人民币1020558.16元装入拖箱。然后关上库门后在前三道门的锁眼内挤入502胶水,目的是使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打开库锁,拖延发现被盗时间。吴伟华逃出办事处后,传呼个体出租车司机芦××,由芦驾车送至九江,当晚又逃往武汉。次日将赃款存入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在武汉的八家分(支)行。11月4日,吴伟华在建行武汉江岸支行支取赃款时被抓获。公安人员追回赃款1016087.78元。

  「审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以被告人吴伟华犯盗窃罪向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伟华利用本单位工作人员下班之机,盗取他人保管的临时金库的钥匙打开库门,撬开钱箱,盗取现金1020558.1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伟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的赃款1016087.78元归还被盗单位;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吴伟华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放钱的地方不是临时金库,而是闲置库房;他是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不应定盗窃罪;其犯罪行为未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归案后如实交代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追回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银行管理制度不严诱发其犯罪念头,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吴伟华的行为应定贪污罪;吴有轻度精神病,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事实,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罪行不属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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