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娜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对赔偿责任和数额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另行判决。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云娜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郭上诉提出,其没有使用错误的助产方法;在接生过程中,侯素梅的小姑曾用膝盖挤压侯的腹部,侯的婆婆用毛巾捂住侯的嘴,在宫颈口没有全开的时候增加压力,这是引起侯素梅宫颈裂伤、产后出血不止,最后导致DIC、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证人王明国的陈述有误。侯素梅是在医院死亡,并非在其诊所死亡。郭云娜还提出,其对侯素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很同情她,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希望能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原判对导致婴儿死亡和侯素梅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事实审查不清,证据不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郭云娜的上诉理由与原审判决不矛盾,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建议二审结合郭云娜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娜非法行医,在缺乏完备的医疗设备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发生婴儿在娩出过程中颅脑损伤并死亡、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出血的后果,其行为与婴儿颅脑损伤有一定的关系,与产妇因宫颈裂伤致产后出血有直接的关系,依法应承担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在为产妇接生时发生产妇母子身体受损害的结果,既有被告人非法行医的原因,也有其复杂的客观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及其主观罪过的大小,结合被告人自首的罪后表现,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从刑法的价值上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社会效果,从而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原审法院重审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郭云娜的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被告人郭云娜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撤销原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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