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等制造毒品、脱逃上诉(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粱志坚、梁劲敏结伙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晓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胡晓欣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胡晓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前罪余刑九年七个月十六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林尧信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梁志坚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梁劲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l3桶(共净重301.7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片状晶体l碗(净重0.343千克)、含麻黄碱成分的液体l桶(净重46.5千克)、合氢氧化钠成分的白色片状固体2袋(共净重l3.85千克)、含红磷成分的黄色粉状固体l袋(净重4.3千克)、防毒面具3个、温度计l 2只、单头煤气炉灶1只、不锈钢滴漏1个、对讲机3台、酒精灯1只、架盘天平l台、案式单面盘秤l台、大容杯1个、盐酸3瓶、试纸l 2袋、不锈钢蒸笼l套予以没收。
上诉人胡晓欣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只认定被告人胡晓欣等多次试制毒品,并没有认定查获的13桶液体和1碗白色片状晶体就是冰毒,对制毒现场查获的物品是否制成毒品并未明确认定,据胡晓欣的供述,这13桶液体是他们试制毒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1碗白色片状晶体是试制中的半成品。《检验报告书》也没有说明这个问题。本律师已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二)、关于本案其他在逃犯的问题。本案多名被告人均确认,是一名叫"鬼子"的人提供制毒配方,并由其最早纠集其他人进行试制毒品。这一点本案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及梁志坚都有相同的供述。据被告人胡晓欣供述,陈广健是这起制毒案的真正组织者,是"老板"。然而在一审中陈却被当成了一个证人。 本律师请求二审法庭对此进行调查、确认,以使法律得到公正实施。(三)、本案对被告人胡晓欣判处死刑量刑过重。本案被告人虽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本案仍处在试制阶段,并未制成,更未将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因此,应当与那种制成毒品并向社会出售、已经危害社会谋取非法所得的行为加以区别,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另本案制成毒品的数量目前尚无法确定。301.74千克的13桶液体应当不作为制成毒品数量来认定。退一步讲,0.343千克的1碗晶体即使作为制成毒品来认定,也不能判至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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