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4)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 du p o n t”一词有关。以上事实,有“ DU PONT”文字及椭圆字体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国网公司的信函、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 31435号公证书、(99)京证经字第 31436号公证书、第 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杜邦”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商标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杜邦公司指控被告国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依照巴黎公约和中国法律追究国网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以保护杜邦公司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是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国网公司关于本案不属民事诉讼、杜邦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注册设立,是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本案处理应适用我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
自1921年以来,原告杜邦公司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已经在 94个国家、地区或组织注册。通过杜邦公司良好的商品质量和该公司多年的、持续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该公司已在全球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使用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销售的商品数量可观。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已于 1976年在我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杜邦公司在我国也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使用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的商品在我国也拥有大量的消费者,我国已成为杜邦公司商品的重要市场,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在我国市场上也享有较高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鉴于以上事实,杜邦公司提出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事实上已属驰名商标,该主张应予支持。
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被告国网公司关于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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