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表皮生长因子”合作开发合同等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上诉人在筹建、管理EGF项目北京中试基地期间,未经被上诉人的同意,先后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9月间,动用被上诉人寄存在北京协和医学科技服务部供EGF项目北京中试基地开支的中试经费38.483666万元,偿付其单位拖欠的贷款、债务。未经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许可,先后从基地提取EGF产品合计1465.5毫克,同时还在未取得相应手续且不顾第三人及被上诉人的反对,将之投入商业性的人体临床使用。在双方合作之处,上诉人曾于1992年10月8日以购置七套超净工作台和支付技术转让费为由,向被上诉人取得过期限分别为1年7个月、两年的贷款各20万元,该款实际由上诉人用于其桂林七星电影院的投资而至今尚未归还给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决定不购买桂林市漓江东路21栋房产即上诉人住所处后,上诉人于1994年3月2日将从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的560万元购房款退回给了被上诉人,但该款所产生的118090元孽息却未一并退给被上诉人。经一审法院委托桂林市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诉人和北京中试基地的帐目,上诉人在管理基地期间,于1993年5月至1995年5月,擅自将其本身所发生的费用中的46.537664万元分摊给EGF项目北京中试基地负担,实际投入及可折作投入的款项合计94.241787万元(其中包括广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EGF项目的科技有偿拨款20万元)。
上诉人于EGF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正待安装调试,中试基地的改建装修初步完成,第三人刚着手从事EGF项目的中试研制之初,即于1993年8月上旬通过《经济日报》记者采访庞中华的形式,声称庞为EGF项目已投入270多万元建立了北京中试基地,包括花费8万美元进口设备和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负责科研开发的有功人员支付50万元奖金,解决了科研专家的燃眉之急,并声称EGF项目目前已获得中试成功并申报了国家专利。该报道于1993年8月12日一刊登出来即受到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院方的异议,特别是EGF项目主持人为之深感工作被动,难以面对同行和领导的过问。此后,上诉人又分别于1994年春节期间和7月下旬致函给第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国医学科学院,状告第三人未能如期完成EGF项目的中试、验收、生产任务及取得新药证书手续。对此第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使得科研专家的名誉受到损害,要求上诉人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和解决问题,而上诉人却无以对答,双方之间的矛盾遂逐渐加深。在二审期间,第三人及其科研专家一再表示再不愿与上诉人合作。
另查明,上诉人桂林山海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系由私人合伙型企业桂林市山外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桂海贸易有限公司合资于1991年12月4日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总资本为12万美元,其中香港桂海贸易有限公司出资5万美元,桂林市山外山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当时全部资产折合7万美元作为投资。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投入100万元投资参股款后,由于上诉人未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被上诉人即中止向上诉人继续投资。上诉人为再取得被上诉人的投资转向要求被上诉人购买下上诉人外方股东即香港桂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人中所享有的5万美元股份及该公司以融资形式对上诉人投入的5万美元资产,上诉人中外合资双方协商一致后于1993年8月30日草拟出一份“转让出资协议”,而被上诉人当时认为购买下香港桂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人中的股份和融资权益,可以有效地控股并有利于EGF项目的拓展,即于次日按香港桂海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付出与10万美元等值的90万元人民币,上诉人随后出据确认被上诉人的购买行为完成,但却未为之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去办理工商注册的变更登记手续和与此相关的报批手续,使得被上诉人虽已向上诉人作出投资,但却不能对其投资后的上诉人经营进行管理,资产控制权仍旧由上诉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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