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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以致中和(上)(8)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在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和阿根廷争论的问题之一是七个巴西出口商未获30天的时间答复阿根廷政府的问卷。调查显示,阿根廷给予这些出口商20天的时间回答一些关于原产地市场、出口价格、成本等问题,其中一个出口商用阿根廷调查机关提供的问卷回答了前述问题。阿根廷辩称其当时只是要求各该出口商提供一些情况,而非问卷调查,故不需遵守30天的时间要求;此外,结果显示20天的时间足够各出口商答复相关问题。专家组的意见是,第6条第1款第1项的30天期限是最低标准,调查机关必须给予;至于30天的时间是否足够相关利害关系方回答问题并非考虑的因素;调查机关给予的延长期限也不应计算在内。(阿根廷家禽案,第7.140-142段。 )

  阿根廷家禽案专家组报告还暗示调查机关向出口商索取信息的任何行为都可能被解释为需遵守30天最低标准时限。??

  关于第6条第1款第2项,巴西指控阿根廷没有向一些出口商提供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证据。阿根廷指相关出口商根本就没有提出参与调查,故无需向其提供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在解释第2项时特别强调其所针对的不仅是利害关系方而且是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阿根廷家禽案,第7.153段。)

  并且,“参与”的字面含义是相关当事方必须做出一些行为,而非仅表示有兴趣。??

  第6条第1款第3项也是巴阿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该问题的焦点是,作为调查成员,阿根廷是否有义务向已知的出口商提供反倾销申请书全文,以及何为提供。阿根廷声称其义务在于使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和已知出口商可获得反倾销申请书全文。专家组在其报告中指出,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调查成员的两项义务:其一是向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和已知出口商提供(provide),其二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可获得(making available)申请书全文;(中国的官方译文将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款第3项下的“provide”和“making available”均译成“提供”。根据阿根廷家禽案的解释,前述译文实值得商榷。)

  前者涉及主动的行为,后者是被动的状态。(阿根廷家禽案,第7.169段。)两者所用词语不同正说明调查成员的义务不同。(阿根廷家禽案,第7.170段。)

  鉴于阿根廷没有主动向所有已知的出口商提供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其被裁定违反了第6条第1款第3项。??

  其实,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款主要是保证相关利害关系方有机会和能力就对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及就案情进行陈述。鉴于阿根廷给予几个利害关系方回答文卷的时间不足法定的30天,巴西还指控阿根廷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2款,即调查机关在整个调查期间,没有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作为原则,无论是当事成员还是专家组都对第6条第2款没有异议,但各方同时承认,调查成员到底应采取哪些措施或步骤方能满足第6条第2款的要求,反倾销协定并无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只有当相关成员同时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其他具体要求时,这些违约行为才可作为审议第6条第2款是否被违反的事实基础。(阿根廷家禽案,第7.161段。)然而,专家组认为其已就其他指控作出了裁定,因此便不需要就阿根廷是否违反了第6条第2款单独作出裁定。事实上,第6条第2款是将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引入了反倾销协定。该款还规定,应请求,调查机关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会面的机会,以便相互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但调查机关必须保证此类会面不会影响保护机密资料的义务。总的讲,当事方会面是各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是否出席会议应完全由有关当事方自己决定。并且,调查机关不得因当事方不出席会议而对其不利。显然,这一规定与当事方答复反倾销问卷调查的规定不同。如下所述,根据关于问卷调查的规定,如果当事方不提供信息,则调查机关可依现有事实作出判断。正是因为调查机关有此权力,当事方便必须有进行辩护的权利。这种平衡应具体反映在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反倾销协定还对此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作为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前提,调查机关必须已经给予当事方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反倾销协定第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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