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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1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我不必过多地讨论运用分区制让产生烟尘污染的工厂迁出住宅区这一建议所包含的错误。工厂迁址导致生产的减少,这显然需认真考虑,并应与工厂不迁时所带来的侵害进行比较。这种管制的目标并不是消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合理数额,这就是产值最大化的数额。

  方法的改变

  我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所需要的是改变方法。

  就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常常产生这样一种观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们所需要的。这种分析的注意力脱离了那些势必与正确方法相联系的制度中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许将产生更多的损害。在本节之前,我们己看到许多有关例子。但没有必要以这种方法研究问题。研究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习惯于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来比较要素的既定结合的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在研究经济政策时,似乎也应利用类似的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那样来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正如弗兰克。H.奈特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

  对本文研讨论问题的通常研究的第二个特点是,通过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最终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在自由放任状态下,是否存在一个货币、法律和政治制度?如果有,它们是什么?在理想的状态中,有没有货币、法律和政治制度?如果有,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笼罩在神秘气氛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得出他所喜欢的结论。实际上,几乎不需要分析就可以说明理想的世界比自由放任状态要好,除非两者的定义恰好是一样的。但是,整个讨论大多与经济政策问题无关,因为不管我们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样的,显然我们都还没能找到如何从我们所处的状态过渡到那种状态的办法。较好的方法看来是,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况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以试图决定新情况是否比原来的情况好或坏。按这种方法决策时,结论与实际情况就有一些关系。

  未能提出足以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最后一个原因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例如,某些人可能有权穿过该土地。进而言之,或许可能或不可能在该土地上建某类建筑,种某种庄稼,或使用某种排水系统。这样做不只是因为政府的规定。在普通法上亦如此。实际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是如此。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

  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作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

  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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