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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下一节将讨论界定合法权利过程种的若干经济问题,在本节中我将研究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格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考虑到各种活动之间的相关性将对土地的纯收益产生影响,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将他的土地投入各种用途,因此省去了发生在不同活动之间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大建筑物或同一地区内许多毗邻居地产的所有者都会以同样方式行动。事实上,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企业要获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

  当然,这并不意味者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难缔结契约和很难了解当事人同意做什么和不同意做什么(例如当事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引起种类不同和数量不等的气味和噪声)的情况下,必然要花费很多精力,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如果企业的出现或现有企业活动的扩展在许多解决有害影响问题时未作为一种方式被采用,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我并不想详细分析这一方式的特性,因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对此作了说明。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过行政机关)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颁布可以采用或不许采用的生产方法(例如:应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某种煤或油),或者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如区域管制)。

  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业的经营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在它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同样的活动;还因为,如果行政成本过高,市场交易通常就会代替企业内部的组织。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这种权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就组织中的行为而言)。进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管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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