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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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