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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第二,法人格否认理论在适用上是无法节制的,势必导致股东有限责任的落空。由于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时,只能援引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相关因素,如资本不足、控制与支配、利用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而这些因素并无固定的实质性的解释,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以适用该理论最为常见的“控制和支配”为例,其不但是“工具论”[12]和“分身论” [13]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主要因素。然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有关股东控制和支配公司难以避免。从合法性上看,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并利用其在董事会中的优势地位具体控制公司的经营,无可非议,整个公司法是建立在承认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支配同时又力求规范控制和支配行为这一基础上的。无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做多大的限制或者修正,都不可能改变控股股东实际支配和控制公司的局面。争做大股东就是为了控制和支配公司,这一点明白无误,如果有哪一个控股股东表示自己没有这种目的,只能说明其别有用心。在控股股东不可能不支配和控制公司的条件下,以控制和支配作为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依据[14],意味着任何一个公司难逃人格被否认的命运,哪里还有股东有限责任可言。又如,法人格否认理论常用的另一个理由是“资本不足”,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至关重要。且不说这种最低担保有多大的实际价值,就资本不足本身也难以认定[15].认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考虑的公司资本不足,绝非指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上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相比,而是将其与公司经营的事业所隐含的风险相比[16].问题在于,公司所隐含的经营风险同样不可确定,谁能料到一场“非典”竟使五一黄金周泡汤,使航空、旅游、餐饮娱乐行业一片萧条,苦了那些为迎五一而投资的公司,许多药厂和药店却红火一把。公司资本与经营风险也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有的资本需求很大但经营风险全无,如电力公司;有的资本需求不大却经营风险很高,如软件公司。其实,公司经营永远是一个以小搏大的过程,公司资本的大小对其所经营事业通常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一个资本仅有几千万元的房地产公司照样做几个亿的房地产项目,而且可以做得很好;同样,一个净资产几个亿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做坏一个几千万元的房地产项目,做坏几个,甚至可能资不抵债。那么,他们的资本是足还是不足?由此可见,无论是支配和控制,还是资本不足,都不是客观的标准,最终只能将公司的经营成败作为是否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依据。公司经营成功,哪怕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公司债权人不会也不必否认公司人格;一旦经营失败,公司债权人随便就可找个理由指责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求自己的债权不致落空。这种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做法实质上就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正是为了在公司经营失败时豁免股东的无限责任。

    第三,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绝不会只是个别现象。有人认为,公司人格被否认,好比在某些情形下以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轰立着[17].之所以如此自信,是因为他们将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形作为一种例外,偶尔的例外固然不会对矗立的有限责任之墙产生威胁,但普遍发生的例外将会使这堵墙千疮百孔,最终坍塌。从整体上说,由于法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标准几乎没有边际,只要志在否认人格,哪一个公司的人格都可以否认,100家公司中或有99家被债权人申请否认人格。就具体的某一个公司而言,它可能区一次人格否认就彻底丧失人格。债权人在不危及自己的利益时,一般不会否认公司人格,往往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他们的债权时,才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足以清偿债务意味着公司将走向破产即使公司在第一次人格否认中保全了人格,但说不准会因为另外的原因或者其他的债权人被第二、第三次地否认人格,直至最终破产。需要质疑的是,法人格否认还有可能使某些公司债权人因接受股份而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举例而言,A为甲公司的股东,B为该公司的债权人,B对甲公司申请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要求A承担甲公司对 B的债务,而A除了在甲公司所享有的股份外,别无他物,只能以A在甲公司的股份承担责任,B因此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但甲公司的人格滥用也可能涉及到债权人 C、D的利益,他们同样可以主张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A已经不在甲公司了,承受A的股份的现任股东B,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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