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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追究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与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要达到的无限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债务不履行行为和侵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决定着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违约金或赔偿金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控股股东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负责,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属于投资责任,仅仅表明投资人对其投资项目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作为投资之前就能选择和确定的法定的风险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不需要任何投资者的某种违法行为作为依据。投资者在投资业务上的行为合理和正当与否,不影响其事先所确定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当然,也可以认为否定股东有限责任是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一种惩罚,但这种惩罚超越或脱离了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例如股东抽逃已投人的资本造成公司资本不足,从侵权法的角度看,是侵犯公司的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利息和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如果依法人格否认理论,股东就得为公司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债务的形成很可能与资本不足毫无关系,是出于亚洲金融危机这样的风险。因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不属于其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任,这种主张与现代法律文明相距甚远。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进人了亘古未有的发展时代,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想、理论和尝试。然而,新的东西并不全是理性和科学的产物。学者们所举的法人格理论的典型案例少有发生于最近一、二十年的,似乎预示着法人格理论的命运。

    注释

    [1]日本通常将公司人格否认称为法人格否认。参见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载《外国法译评》l999年第3期。

    [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向杰:《论法人否定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南振兴、郭登科:《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载《法学研究》1 997年第2期;刘砚海:《我国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载《政法论丛》2001年第2期。

    [3] 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一书出版以来,中国期刊网上,有57篇文章是有关法人格否认的,仅有两篇文章对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某些方面提出了一些疑问。见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赵信忠:《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 4期。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公司背后的股东”按其定义的文义所示可指所有的股东,但法人格否认理论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只是针对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股东。

    [5]虽有个别学者称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包括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参见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但目前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是个案中否认公司的人格。

    [6]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345.

    [7]现有的法人格否认判例,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判令控制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判令控制股东与公司相互承担某些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标的物交付义务等,后者最终也能导致控制股东的财产责任。

    [8]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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