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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街头小广告的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治理街头小广告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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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概念,被台湾学者称为“秘密通讯自由”。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秘密交流,保护隐私权。各国所以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概因“秘密通信自由”属于“两人以上交换意见,以秘密方式进行之,而不容许任何他人侵犯的自由。”(左潞生编著:《比较宪法》,台湾中正书局1964年版,第116页。)??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第40条有关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只是一个简单的宣称。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基于侦查刑事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对什么是通信自由,什么是通信秘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宪法和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难以完全实现。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违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现象并不少见。??

  而对公民通信权这一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迄今为止,笔者也未曾见到国内有一篇文章予以专门论述。传统理论中对该项权利的认识基本限于对宪法规定的一般性解释。比较一致的解释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选择通信方式、通信时间和通信内容的权利;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的信件或电报、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通信载体中的一切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偷听、偷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取通信内容。(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167页。其他宪法论著中有关公民通信权的阐述也基本如此。)但是,随着资讯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通信手段日益多样化,通信权与公民其他权利的牵连交叉日益复杂,对宪法规定的一般性解释显然已失之简单和笼统,难以回答实践中公民通信权需要保护的各类复杂情形。??

  2?敝卫斫滞沸」愀嬗氡;ねㄐ湃?面临的法律问题??

  立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在治理街头小广告方面就得到体现:第一,街头小广告中留下的手机、寻呼机号码等通讯资料是否属于通讯秘密的内容?可以相信,随着尖端技术向人类生活的不断渗透,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所谓通信秘密的受保护,不仅包括通信内容的受保护,还应当包括通信资料的受保护。但是,对于小广告者主动公开的通讯资料,是否应当按照通信秘密来保护、如何予以保护呢?第二,街头小广告者用其公开的通讯工具进行广告内容方面的商业联系,是否属于行使通信权?广告者与受众进行广告内容方面的联系,性质属于商业行为。但也要承认,这一商业行为仍然是以公民具有通信自由权为前提,并以通信为形式进行的;而且,这种商业联系的内容也还有不愿向社会公开的一面,即具有通信秘密的因素。那么,这样的商业联系是否享受宪法有关公民通信权的同等保护呢?第三,小广告者留下的电话或者寻呼机号码等通讯资料,实际有两种作用:一是纯粹充当商业广告的手段,起经营作用;二是由广告者在商业行为之外进行私人联系,是其个人行使通信权的工具。限制或者中止其通讯号码等资料,固然有效地切断了小广告者违法经营的渠道,但同时也限制和中止了其在广告联系之外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的行使,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损害。这就提出,小广告者用其通讯工具在商业联系之外进行个人秘密交流,是否以及如何享受宪法有关公民通信权的保护???

  3?毕芊ǚ段?内的价值权衡??

  由上述问题带来的进一步思考是,治理街头小广告,实际存在着惩罚一种违法行为和保护另一种合法权利的矛盾。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对小广告者的通信权必须作出限制,但这种限制又不宜以过度牺牲个人权益为代价。妥善地处理这一矛盾需要在宪法范围内进行谨慎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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