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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四,各国均重视在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规定了相关程序,例如,资产清算,债权人有权对并购提出异议以及对债权人异议的处理等。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欺诈性并购,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立法应规定,在并购中,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对于有异议的债权人,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果并购方不愿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应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用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并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参考文献」

  [1]朱怀念,王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0,(4):116。

  [2]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1999,(2):32。

  [3]张献。国际并购的股份管制法规[J].国际贸易问题,1998,(7):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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