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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信用的商法维护(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4.定型化交易制度。按现代商法学者的观点,交易定型化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程序定型化和契约定型化四个方面内容。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交易客体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的物品,即使之商品化,若是无形财产或权利财产时,即使之证券化。交易程序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典型的交易活动的程序予以规范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以往,人们通常只认识到交易定型化在促使交易简捷、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所起的作用,而忽视了其能极大提高交易信用的作用。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其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定型化交易所使用的产品质量表示方式,股票、债券、票据等各类证券,以及格式合同等,早已成为传播、维护和提高交易信用的载体和手段。譬如,在一般商业交易中,信用的代表是汇票,即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或说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的代表是信用证,即是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有关票据的证书。

    5.商事账簿制度。商事账簿又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用以记载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类。它是商主体、投资者(股东)、交易相对人以及有关国家管理机关了解商主体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依据,易言之,它是商主体自身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了解商主体资信状况的依据。商事账簿制度是指商主体编制商事账簿活动的规范及体制的总和。各国商法通过规定商主体制作商事账簿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等,实现对商事账簿及其编制的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此制已成为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制度基础,对维护交易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大公司(如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等)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财务、会计丑闻即是反面的典型例证。我国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商事账簿法,商主体备置商事账簿要依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6.公示制度。商事交易的公示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商主体和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一般公众应知的重要事项,以防止一般公众在交易中受到不测的损害。它对维护交易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信用经济构建的核心[7].公司和船舶登记的公告要求、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7.外观制度。此制意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外观规则,交易行为完成后,为重视信用关系,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意外损害,原则上不得撤销。”[8]可见,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交易的信用,故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禁反言主义。各国商法中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代理人、表见代理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的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均为此制的具体体现。

    8.忠实、信赖规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事交易的当事之间,如买方与卖方之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或相互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双方之间的信用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为防治这种现象,各国商法均确立了一套忠实、信赖规则。如外国法通常承认,商业居间依居间契约之履行本享有报酬给付请求权,但如果其违反商事居间的忠实义务而由对方收受利益者,依诚信原则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又如,我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其第59条至第63条、第123条和第128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互负如实告知情况的义务的规定,《海商法》第47条至第50条以及第59条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66条至第68条关于托运人责任的规定等,都具体反映了此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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