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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信用的商法维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9.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商事合同所设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其中,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往往是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由其投保自己的信用。由此可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一种兼具担保性质的保险,均具有分散信用风险、消化信用危机造成之损失的功能,因而近年来已引起各国商界的广泛关注。

    10.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责任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过程中,总是希望对方能够如约履行义务,自己预期的利益顺利实现,商事法律责任体现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对双方来讲是对等的、一致的,而且商事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又使任何一方在不履行义务时要承担对其严重不利的后果,这就使双方都受到较强的责任约束,从而促使其切实履行义务,使双方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可见,严格责任制的建立,对维护交易信用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纵观各国商法,此制主要体现在对无过错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在内)、担保责任、加重责任、负责条款的限制、公司法人格否认等的规定上。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若被告是买卖商,则要保证所卖商品具有商销性;若是一般民事主体则对此不负该项责任。又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上保险人对于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损失,均应负赔偿责任。票据法上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等。

    三、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成因分析及其商法对策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20多万件。另据有关部门测算,近年来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平均年产值在1300亿元以上,为此国家每年损失税款250亿元。此外,据著名学者胡鞍钢的研究资料显示,违反公平竞争的各种合法税收减免引起的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的流失损失每年有5700亿元到6800亿元之多。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我国经济生活正经历着一场空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它已实质性在威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找出失信的成因并防治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为此,笔者在该部分拟从成因和商法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成因分析

    造成我国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既有政治、经济、文化的,又有道德、法律的。笔者将其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1.经济体制转型中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交易关系的基础是对某个(些)人或者某个集体的信任,即确信他们能够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而且根据这种巨细无遗的知识,可以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这种以计划调拨为主的经济体制,只讲究服从和分配,以国家信用取代或支配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除非国家信用崩溃,否则其他信用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所以,虽然当时信用从总体上说并不发达,但人们并不感到信用的缺失。现在,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于以往的是,“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信用无处不在,每一个经济部门乃至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产出自己的信用,同时也接受别人的信用”[9].这样,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就从国家信用的枷锁中解脱了出来,获得了自身发展的空间,但同时也失去了以往由国家信用所提供的直接安全保障。为了发展生产和经营,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组成人员迫切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但由于目前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因而在现实中,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往往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于是,利益的驱动造就了不守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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