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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信用的商法维护(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2.运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重要途径。信用机制是指由制约信用运作的诸内在因素所构成的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形式。完善的信用机制一般由信用意识、信用供给和需求、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约束等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要素,信用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称之为信用机制不完善,它是造成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11]可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引入信用机制,形成一套处理风险和信息的制度,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构建是须臾离不开包括商法在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诸部门法的规制的。故我国商法应利用其技术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在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建设性作用。针对我国商主体和商使用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供给和需求脱节、信用评价欠缺、信用管理紊乱、信用激励和约束不力的现状,相应的商法对策应主要包括:一是利用商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惩戒功能,努力培育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意识。在此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作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信用意识是信用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信用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培育信用意识应是建立和健全信用机制的关键之所在。商法对此应予特别关注;二是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赊贷、资信调查、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在内的信用服务供给体系,并协调好信用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使两者相互适应,最终达至平衡;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可由专门的市场中介组织负责;四是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商主体内部信用控制和行业自律并重的双层信用管理体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实行企业和个人一卡终身制,以保证交易当事人的信息对称;五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为基础,以信用公示为手段,以法律责任为依托,将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同其效益(主要指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当然,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故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应为培育信用机制的重要环节之一。此外,笔者还认为,上述后四个环节除了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外,它们实际上是第一个环节(即信用意识的培育)的逻辑上的延伸,对第一个环节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影响,因此商法对这些环节的建设也应予以高度重视。

    3.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直接途径。信用的价值不仅要靠商主体自行维护,还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但鉴于“人类本性中根植有黑暗与危险的力量,需要严厉,否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全盘毁坏”[13],为遏制和打击商主体的失信行为,而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商事立法,着重完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和商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有缺陷的商事单行法和商法规范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并且加快商事立法的进程,力求做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失信行为的惩处均“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公正和信用。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如商会、证券业协会、银行同业公会等)和其他市场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使它们发挥一定的信用供给、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是,由于“自律规则的存在是维持市场的有效运作,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和市场规则有效性的约束方式”[14],因而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立法”和“内部执法”功能,对维护交易信用和市场秩序,具有独特的重要现实意义。总之,惟有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改善政府信用和行业信用状况,商主体和商行为严重失范现象才会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信用危机防治的目的才会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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