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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4)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二)

  从“法制”到“法治”,更流行的说法是从“刀制”到“水治”。这本身就意味深长。先说“刀制”。查《辞海》,“制”有裁断、制止、控制、规定、制订等动词含义,也有制度、法式、样式、帝王的命令、古时依礼守丧、古长度名等名词含义。联系到社会秩序而论,“制”意味着通过“礼”、“法”、“圣旨” 等的控制、制约和人们的服从与遵守,而获致社会基本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这样的“法制”中外古今都是存在的,也是必需的。“法制”指向“秩序”,这在当代中国是非常易于形成人们的共识的。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法制”即使在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的过程中,也曾受到政治领袖和法律界领导人的关注,期望革命在秩序中开展,秩序在革命中建构,并在党的“八大”会议上作为重要议题加以讨论,但到底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加以推行和落实。“八大”之后不久,“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流行开来,这里所谓“不要法治”其实是不要“法制”,刚刚起步的革命法制建设于是停步不前,甚至严重退步,直至“文革”期间坠入“无法无天”的深渊。灾难降临了,上自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都难以幸免。从灾难中走出来的国人不难达成这样的共识,如果不重视“法制”,甚或从根本上毁灭“法制”;那么,国家的混乱,社会的失序,以及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丧失,就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必须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或许正是这种代价,为“新时期”的中国全力推进“法制”建设提供了最初的、也是最为持久的动力。“法制”因为历史的灾难而在“新时期”的中国政治话语中变得特别的突显,特别的庄重,特别的有力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文革”灾难的发生作这样的总结:“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 ‘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因此,党在“文革”结束后,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这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以重建秩序为法制建设的首要职责也确乎是理所当然的。《决议》说:“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法制”固然有着“维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但它与“专政”、“制裁”、“打击”、“秩序”等词汇的过多关联,又不难使人实实在在地感觉到“法制”作为“武器”的坚硬“力量”。尤其当我们联想到长久以来人们给“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时候,联想到人们曾经将司法机关视为实现“专政职能”的机关的时候,联想到“刀把子”的说法的时候,谁还能说感觉不到“法制”作为“话语”的“不可侵犯的力量”?!法学家言说“法制”的语境仍是建国以来把“法律”与“专政工具”相关联的“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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