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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9)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贺麟先生所谓“近代民主式”的“法治”是“基于学术的法治”的论断尤其深刻。在贺先生看来,“近代民主式”的“法治”是“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的“必然的产物”。作为哲人,贺先生有着慎密的逻辑和思想,他在界定了“法治”之后,立即就说到了“法制”,“近代民主式的法治”当然是离不开“法制”的。“法治”与“法制”不是对立的,在贺先生那里自然也就不存在“从‘法制’到‘法治’”的论说了,他要强调的是,“近代民主式的法治”所内含的“法制”“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贺先生接着便十分详尽地阐释了他所谓“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的具体含义。他说:“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的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仪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像这种审慎的经过学术的研讨,道德的奋斗,方艰难缔造而成的法律,乃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托命的契约,公共幸福的神圣保障。得之难,失之自不易。像这样的法律,人民当然自愿竭尽忠诚以服从之,牺牲一切以爱护之。因为服从法律即是尊重自己的自由,爱护法律即是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里既强调了立法的理性精神,也揭示了人们何以尊重法律的基本条件。同时,贺先生的言说还向当代中国法学家们昭示了,法治理论和学说得以深入开掘和成功建构的语境,从根本上说离不开法学家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的培育和塑造。既然现代法治与学术有如此要紧的关联,那么,当代中国法学家就理应持守自由而独立的学术立场,建构起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坚定而顽强地走自己的路。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行程中,法学家们应该担当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原载于《思想战线》2005年第2期。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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