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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陪审的省察(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褪去笼罩在人民陪审制度外面的光环,盘桓在笔者心中的疑问渐渐凸现:人民陪审员,到底是人民陪审,还是精英陪审?陪审,到底是公民权利还是政治权力?按照《决定》的规定,陪审员拥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甚至在特殊的情况下拥有特殊权力。《决定》第11条规定:“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陪审员不能少于合议庭人数的三分之一,而评议案件又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说,当陪审员的人数多于法官时陪审员是可以“左右”审判的。例如,合议庭三位成员有两位是陪审员,当两位陪审员意见一致而与法官相左时,法官就不能决定案件的结局。极端一点的例子是,当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例如佘祥林)不应当被判死刑而两位陪审员认为应当判死刑时,被告人可能最后真的会被判死刑。这令人想起古代雅典的“贝壳放逐法”(Ostracism)。2苏格拉底,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死在类似的一种民主投票机制下的。这种标榜民主的制度实际上掩盖了“多数人暴政”的事实。而当这些投票者本身大部分拥有政治权力或者谋求政治权力的时候,陪审制度“防止政府压迫人民”的初衷已经荡然无存。笔者当然不是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在于提醒善意的立法者们:当陪审成为一种并非普通公民可以享受的奢侈品,当陪审员的资格成为一种固定的社会地位,当陪审员掌握生杀予夺的审判大权,当陪审员可以左右法官的裁判的时候,我们就要心怀警惕:它是否已经从权利异化为权力?它是否背离了你们的善意?这样说并非笔者危言耸听,而是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潜在的权力寻租势头。当事人通过陪审员向法官托关系、讲人情的现象虽然目前还属少数,但如果在制度上没有遏制的方法,1这种势头难免不为成为一个新的腐败点。

  五、中国式陪审: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行文至此,似乎该作一个简单的结论。读者可能已经发现,本文已经弥漫了悲观的论调,尽管这并非笔者研究人民陪审制度之前预设的。中国式的陪审走的是大陆法系的模式,但又跟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存在差别,它试图改变传统陪审制度的弊端,但又不敢引入英美陪审团的模式。在定性上,中国式陪审把陪审员定位为非专业法官,实际角色却是“编外法官”。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被大大提高,是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在适用法律上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似乎效果不彰,不但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司法民主,而且也没能显著地提高诉讼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程序正义有一定的推动,但本身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而且,过于关注实质正义也使陪审制度功利化色彩浓重。人民陪审制度的出发点可能是保证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使之有可能沦为利益交换的筹码。立法者试图让人民陪审员来缓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压力,同时也解决法官审判工作的压力,虽然目前不能说是完全失败,但至少是不成功的。人民陪审制度没能成为浴火重生的凤凰,倒像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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