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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二](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证据法和司法管理并没有与社会变化呈同步状态。“令人高兴的是,民主战争已经完全地和永远地取得胜利了”。个人主义观念如果不是被社会主义,也至少是被这样的观念所取代了,即:“个人行动应当有助于促成社会福利目标”。一般认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司法管理应当将发现真实作为实施法律的实质性方法。但是,现在还在起作用的对抗制程序结构、陪审团制度以及证据规则已经导致产生了有害无益的司法形式主义,司法形式主义使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们使个案中产生了非正义,使法律失去了大众的尊敬,使正义的性能遭到了损害,使诉讼产生了不必要的耗费和迟延,同时还使人类的智慧发展受到了阻碍。“文明的复杂化发展几乎难以避免实体法体系的复杂化;但程序法体系并没有同时获得发展”。

  撒耶对证据法的失败曾作出明确的概括。在坎布利尼看来,这种状况在此以前的25年里变得更加恶化了:“对单一词汇的注释日益变得多样化;实体法的混合物日益增多;吹毛求疵的裁判逐年增加;发回重审的案件稳步增长;为了对付有钱的对手而获得最终裁决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长;诉讼的平均耗费增多了。事实上,司法管理,尤其是刑事司法的管理,在这个国家的许多地方,都显然处在坠落之中。法院必然大幅度地丧失公众的尊敬。确实,法院成了公开的、严峻的和持续的政治攻击的靶子。目标依然没有能够实现”。

  鉴于此种情况,坎布利尼急呼要建立更加合理和更加灵活的司法管理制度。

  坎布利尼建议采纳一种建立在“管理原则”基础上的迥然有别的方法。对此他清晰地阐述其主要思想如下:“证据规则乃是司法管理的准则,它并不处在先例必须遵守的真正范围之中;诉讼的社会性目标要比个人目标重要;发现真实对社会而言具有绝对优先的利益,应当将法院通向真实路途中的所有的障碍都全部清除掉;司法的利益应当托付给法院而不是陪审团。这些都是我想引起法律界重视的基本观点”。

  坎布利尼虽然是谨慎地但却是明确地将“司法管理的原则”归结于边沁。与边沁一样,坎布利尼也在实体法和形式法之间划了一道明确的界限。前者必须由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予以调整,后者则应当仅受极少的形式规则的制约。形式法的目标是依据实体法实现权利和义务。其主要的标准是它是否有助于实现真实,据此标准,应当不存在严格的可采性规则。一般而言,不可靠的证据较之没有证据要好。坎布利尼的“管理”概念,是要将广泛的裁量权和最终的责任赋予给法官,由法官通过推理而不是规则来控制审判,这使我们想起了边沁的“惟一法官原则”。坎布利尼对技术性规范的滥用以及审判竞技观念的抨击,几乎就是对边沁就“狐狸和猎人的辩论观”的抨击的复述。坎布利尼的主要关心所在也是减少耗费和迟延,并确保有罪的人定罪、无罪的人不定罪。总而言之,坎布利尼的主要理论观点乃是反信仰论的。他说:“就证据法的相关者而论,章鱼的过敏神经必须要被毫不犹豫地割掉,因为这是一种司法管理必须要由钢性规则调整的理论”。

  坎布利尼将其建设性的论点概括如下:

  1、 诉讼的社会性目标要比个人目标重要得多;

  2、 国家通过诉讼所追求的压倒一切的目标,并不是使用理性非暴力地解决个人之间的纷争,而在于尽可能准确和迅速地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

  3、 古老的语汇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保留,但对其涵义的解释应当具有可行性,因而应当限定于单一的涵义;

  4、 所以的实体法规范,包括用来决定事实推论的证明力的规范,都应当从证据法中剔除出去;

  5、 口头补证规则和法律的推定规则不应当被视为证据法的一个部分;

  6、 任何排除对主张者案情有证明力或构成作用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7、 任何赋予证人特权从而妨碍真实发现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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