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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二](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十四)、莫尔

  莫尔(Charles C.Moore)是纽约的开业律师,他在1908年发表了一套两卷本的著作:《对事实或证据的份量与价值的专论》。这本著作是美国二十世纪初叶的最为著名的著作之一。在这本书中,他与威格摩尔一道,对缪斯特伯格(Muensterberg)所主张的法庭辩论心理学的观点予以了批评。这本专著是其劳动的产物,也是经年累月努力的一个成果,它将各种有关的法律报告和其他资料性著述汇结在一起,这本著作的主要目的是将法官以及其他人所发表的关于证据的份量和价值以及证人可信性的各种意见汇集起来。第一卷包含了这样一些标题:“声音和耳闻”:“光线和目睹”:“速度”:“天气”:“车辆的路径和方位”;以及更为传统性的题目,如:“证明度”:“推定、推论和情况证据”。第二卷可以被看作是一本关于律师心理学的概要,涉及到观察、记忆、偏见、承认以及证人心理学的其他题目。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报告的资料。但是也有从圣经、文学、哲学、诗歌以及其他渊源摘录来的各种语录。乍看之下,该书非常像威尔斯的《情况证据》或雷姆(Ram)的《事实论》。但相对威尔斯的著作来说,该书不具有那么的分析性;相对雷姆的著作而言,它则具有更浓的学术性和辨析性。事实上,莫尔的这本书比刚提到的两本书中的任何一本都要好。

  莫尔的《专论》代表着建立在错误范畴基础上的终身努力的成果。就在坎布利尼对适用于证据法任何领域中的先例原则进行攻击的同时,莫尔却主张法律报告可以对特定种类证据的份量和价值以及可采性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指导。他对证据法的这种观念是相当混乱的,同时也造成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在其序言中,他开宗明义地主张,就像法律问题一样,事实问题的主张可以凭借司法权威的判例予以解决;他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展示出美国的、加拿大的和英国的法官就“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决定证明力份量的各种规则”所说过的所有的话。在几页以后,他修正了他的这一说法,认为只有某些这样的论断才可以像法律问题那样得到确认。虽然如此,但从其序言以及整个书来看,他所造成的印象依然是:他这本书可以在特定类型的证据应当具有何种证明力方面为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裁决提供权威性的资料。初看上去,该书或许是一个不加区别收集事实的例子,而一些科学的现实主义者,如库克(Cook)、昂德谢尔(Underhill Moore),在后来都因此而受到了谴责。这对莫尔来说,是有点讽刺意味的,因为他的错误不在于收集了事实的样本,而在于收集了并不存在的证据规则。

  对莫尔《专论》的评论文章也是饶有趣味的。英国有一个评论者认为它对“贝斯特的概念进行了确当的、深刻的和成功的批评”,而贝斯特的概念实际上就是边沁的概念,也就是对证据的份量和可信性不得由规则加以调整的概念。有几位美国评论者对这样一点持怀疑态度:即,莫尔从法律报告中所引录的内容,其大部分内容是否属于“真正的法律宣布以及是否受先例原则的制约”。多数学者都温和地指出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把这本书推荐给了实务工作者,认为这本书对实务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丰富的信息库。威格摩尔虽然对莫尔本人比较喜欢,但他认为必须对莫尔的著作给与尖锐批评。因为它含有危险因素:“这本著作在创作上是彻底的,在范围上是有新意的,在功用上是显著的,在所要达到的目的上部分是好的,部分是不好的”。威格摩尔认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建立在一个谬误之上,这就是证据分量规则的思想,这种思想现在重新获得了一些理由了:“如果由法官和陪审团所实施的普通法有一个特殊点的话,那就是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是由法官来决定和适用的,是单纯关于可采性方面的规则;份量或可信性是由陪审员不受任何法律规则而自由地衡量的。使用该书的律师会引导法官就可信性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裁决,而这对我们的制度而言乃是犯了道德上的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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