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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国企改制中的法律服务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低消费、高积累;低工资、高就业”的产业政策,国有企业承载着旧的体制对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各种体制性的承诺,比如不失业、公费医疗、发放退休金等,甚至这些职工的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基金都被国家从消费基金领域转到积累基金领域并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中去形成各种国有资产。现在企业一旦改制了,国有企业性质已经改变,旧的体制对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的体制形承诺和体制欠账将无法兑现。以企业国有净资产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为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进行补偿并解除长期或终身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实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的整体退出的同时,解除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关系,使职工的就业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的制约,国有企业职工真正成为受市场调节和受社会保障机构保障的新型劳动者。

  5、有改制要求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改制不断朝从纵深领域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现阶段进行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不再仅仅限于国有企业,所有在产权结构上存在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失效和内部人控制等情形从而不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企业,基于和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形态接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纷纷启动或正准备启动企业更深层次的产权改革,一些新的改制形式如管理层收购(MBO)、职工持股(ESOP)和股份(股票)期权、向外商转让国有股也开始出现。当然,随着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的增多,如受让国有股权、收购国企、兼并国企等形式的多样化,其操作时的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问题与可行性问题值得大家深入研究。前一阶段的改制主要集中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上,对于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企业的改制步伐相对缓慢,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及WTO规则的要求,这些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已经逐渐提上日程。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进行改制的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的范围不断扩大,“ 禁区”不断地被突破,改制所触及的跟原有体制相关的深层次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前一阶段,公司化改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主管的中小型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上,企业主要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随着中国的入世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即将举办的奥运会、世博会的推动,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含邮政、电信)等领域的企业,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科研机构和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新闻出版机构等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已经提上日程,其他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仿照国有企业对单位职工进行身份置换与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员的聘用制(雇员制)也是大势所趋。

  6、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将更加规范。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将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各级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先后出台,使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漏洞基本得以弥补,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操作环节和操作程序也得到基本的统一和规范,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自买自卖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随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也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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