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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美国学者金勇义在《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s of China and the West)专辟一章“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概念”,对儒家、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探讨。他说:“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自然法的概念是用诸如‘天’、‘道’、‘性’等这样一些概念来表述的。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可与西方自然法观念相提并论的是‘天命’之类的观念。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某人格化的神的信奉,后来以自然主义的观点解释为合乎道德的上天的秩序(天道)。与这种天道连在一起的还有儒家思想着意强调的‘人道’的概念和新儒学中既是本体论的原则、又是逻辑上的原则的‘理’的概念。”另一位美国学者皮文睿(R.P.Peerenboom)指出:“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高道蕴(Karen Tumer)说:“正是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精制了一种理论,在这种理论中,自然法变成制定法的源泉,这是一种扩展到全人类的法律……最著名的自然法的代表人物西塞罗的论述,最接近于中国某些折衷主义的典籍关于法律和自然的观点。”这些说法虽不无可商之处,但其肯定古代中国有自然法确是有道理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Joseph Needham)在其所著《科学思想史》(History of Scientific Thought)中对中国自然法思想的精彩论述,他认为“道家和墨家提出了极为重要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并指出阴阳家“发展了一种有机的自然主义哲学”。又说:“……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礼扎根在天上,它的运动达到地上(‘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在中国,由于自然法从来都不被认为是法,而是取了一个社交的名称‘礼’,所以很难设想有任何一种适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法,虽则相对而言,‘礼’在社会中要比欧洲的自然法重要得多。”“‘礼’所概括起来的风俗、习惯和礼仪,并不单纯是我们经验中所发现为中国人感受到的与‘普天之下’对正义的本能感觉相一致的那些东西,它还被认为是与上天的‘意志’相一致、而且确实还是与宇宙的结构相一致的东西。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人们就无法体会‘礼’字的全部力量。因此,犯罪或者甚至于争执,都在中国人的心中引起重大的不安,因为他们觉得这就扰乱了自然界的秩序。”上述观点是有说服力的。自然法思想是法律自然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的反映。中国式的自然法(礼)与封建立法有密切关系,对其予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1年)中的《赦考》、《行刑之制考》等节、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5年)中的《刑忌》一节、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中的《法律与宇宙和谐》及《清帝国时期的宇宙和谐》等节均涉及到了法律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另有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一文也可参阅。

  刘春生:《尉缭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1版,页2。

  《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1版,页69、页62。

  赵守正:《管子注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版,页37、页38。

  苏舆;《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1版,页328、页336、页338、页341、342。

  《经法·君正》,《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1版,页47。

  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页233。

  伍振甫:《周易译注》,中华书局1991年,页214。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339。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页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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