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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综上所述可知,帛书《黄帝四经》的那种把阴阳四时与刑德文武结合起来的观念,反映了一种欲把刑德问题自然化的运思路向。目的是为其重德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提供自然的根据,从而使其获得普遍而永恒的权威。当然,《黄帝四经》在这方面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工作,在后来的董仲舒的名著《春秋繁露》中,我们才看到了这一工作的最后完成。董仲舒把重德轻刑的政治主张纳入其天人合一及阴阳五行的理论框架中进行了深入而又缜密的探索,从而使阴阳刑德论进一步系统化和完善化了。

  二、法律自然主义理论与中国古代法制

  法律自然主义是战国时期流行的一种思潮。稍后于《黄帝四经》,《管子》中的《四时》篇也提出了法律自然主义的观点。其论述如下:

  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

  北方曰月,其时曰冬,其气曰寒,寒生水与血。……断刑致罚,无赦有罪,以符阴气。

  是故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刑德易节失次,则贼气遬至,贼气遬至,则国多灾殃,是故圣王务时而寄政焉……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慧星见则修和……。

  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和,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以上所论明确地把自然现象与政治现象、法律现象结合起来,把阴阳、四时、日月星辰等作为人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的自然根据,从而赋予其刑德主张以某种普遍性和永恒性。这与《黄帝四经》的观点颇为相似。尤其是关于“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的说法,与《十六经。观》中“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相比简直如出一辙。

  成书于战国后期的《月令》,对法律自然化问题也有论说。汉蔡邕说:“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郑玄《礼记目录》说:“《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纪》之首章也。”这是说《月令》来源于《吕氏春秋》,而后者乃吕不韦相秦时集宾客所作,故《月令》有可能出于秦人之手。在《月令》中,我们可以发现,秋冬是行刑的季节。如其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仲冬之月,“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这种主张后来被汉代统治者落实为一种司法制度。同样的内容,还见于《淮南子。时则》中(如云“季夏德毕,季冬刑毕”等等),可以参看。

  这里还需要提一下《易传》,《易传》认为,法律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如《彖传》释《噬嗑》卦辞说:“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和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传》也说:“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噬嗑》卦的卦象,其下卦是震是雷,上卦是离是火(即闪电),电闪雷鸣,既有威力,也有光明,象征刑罚的威严与明察。《象传》正是说,明君即效法雷电的威严与明察,使刑罚严明,使法律公正。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自然主义的观念,是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的反映。

  《丰。象传》又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丰卦的卦象,上卦为震即雷,下卦为离即电。电闪雷鸣,威严而光明,君子以此为法,断狱像闪电一样明察,行刑如雷霆般威严。由上述可知,雷电成了刑罚的代名词,《易传》作者赋予刑罚以自然的意义,刑罚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且还有维护宇宙自然秩序的作用,它是合乎宇宙的自然法则的。《象传》的这种观念对封建社会的司法理论影响甚巨,如《汉书。刑法志》云:“圣人既躬明哲之心,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惠慈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颜师古注曰:“震谓雷霆也。”《唐律疏议》亦云:“《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仿其未然……。”这与《象传》的观念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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