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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9)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再从自然法的内容看,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自然法学派均把正义视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其实中国的儒家也有其正义现(“义”德),不过这种正义现不是建立在主体平等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宗法等级之爱基础上的。另外,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把自由、平等作为自然法的重要内容。这在儒家自然法中是不存在的。强调自由、平等是自然法的重要原则,这来源于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倡的自然权利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近代自然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儒家自然法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强调每个人必须在既定的宗法等级之网中尽自己的伦常义务,故平等、自由的观念难以产生。但我们又应看到,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其他自然法原则又有与儒家相同或近似者,如博爱与儒家之仁爱有相通之处,守信履约与儒家的诚信有相似之处,另外如宽恕、互助、谦虚、感恩、和平、尊重他人、与人为善、赔偿损失、不侵犯他人财产等等也是儒家所提倡的道德准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曾把自然法的总原则概括为“欲人之施于我者,则我施之于人”,这与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何其相似乃尔?由上述可知,中西自然法在内容上既有重要区别,又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墨家的自然法即所谓“天志”(天的意志,实为神秘的自然法则),天志的内容即“兼”德,墨子说“兼即仁矣,义矣”,可见“兼”、“仁”、“义”三者名异实同。“兼”德的实质是“兼相爱,交相利”,而这种“爱”与“利”又是无差等的。墨子赋予“天志”以道德属性,视其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以爱人利人为最高旨归,它是人定法的指导和基础,国家主权者只有“以天为法”,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以天为法即以“仁”为法(墨子所谓“仁”即“兼”,属于天志),“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无异于说不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法律。这与西方自然法学家在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关系方面所持的见解相比简直如出一辙。另外,墨子的自然法说主张平等,反对等级,这种观念亦可与西方自然法理论相沟通。

  综括上述,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古代是有自然法的,既有儒家自然法,又有墨家自然法,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无论是从西方学者对自然法的定义看,还是从其对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关系所持的见解看,中国自然法都与之一致或近似。虽然从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中西自然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中亦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点。中西自然法的内容差异乃导因于中西文化传统和伦理传统的不同,我们不能根据这种内容上的差异就断定中国无自然法,就像我们不能根据中西哲学内容的不同就断定中国无哲学一样。中国有中国的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相比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就不同的一面说,乃表现于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个人本位与群体本位的区别;就相同的一面说,乃表现于中西哲人对人类普遍的道德准则有着相同或近似的认识。同中有异,异中有同,这本来是各民族文化中存在的正常现象,我们既不能因其同而否定其异,也不能因其异而否定其同。那种认为“中国古代无自然法”的说法就是只见其异而未见其同,或以异代同。若按这种逻辑推论,中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西方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亦存在着重要区别,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依此断定中国无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了呢?

  这里,有必要再介绍一下几位西方现代学者对自然法的论述,从而使我们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古代自然法及法律自然主义的认识。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Maine)在《古代法》(Ancient Law)中对古希腊自然法思想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又说:“按照自然而生活,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须要达到的目的。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较高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守。尽人皆知,这个命题-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著名的斯多葛派哲学理论的总和。在希腊被征服后,这种哲学在罗马社会中立刻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看到,上述观念与古代中国的哲学观念有相似之处,其中反映出来的思维模式可以说都是“天人合一”式的。尽管西方哲学的主流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了“天人相分”的特点,但在自然法哲学方面却有某种“天人合一”的倾向。这确实是耐人寻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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