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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现在请回忆起我们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根据一个人自己的正义观念,一个人如何可能受制于别人的行为去遵守一项不正义的法律(不仅仅是违背他自己利益的法律)·换种说法,在我还是自由的、没有被束缚的时候,我为什么要接受一些所有社会契约都必须遵守的先决(a prior)条件,这些先决条件排除了根据我个人对正义的判断(这种判断不同于其他任何人)来做出决定的宪法程序·为了解释这一点(李特尔已经做过评论) [1],我们需要两个假设:第一,在有限数量的可能被确定的程序中,没有哪一个可以用这种方式使我的决定具有决定性(decisive)。第二,所有这些程序将确定某些社会状况,这至少比无政府主义要好。我很赞同第二个假设并将在下面详述它。第一步是要得出运用于社会体制基本形式(尤其是宪法)的那些正义原则。一旦有了这些原则,我们发现没有任何正义的宪法程序会使我的关于什么是最好社会政策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使我成为阿罗意义上的独裁者)。[2].看样子,事实上在这些有限的宪法程序中,可能不仅没有哪一项能够

  赋予我这样的权威,问题是即使有这种可能,鉴于一些特殊的社会环境,这也不是正义的,当然不可能每个人都有这种权威)。一旦我们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发现以下事实是如何可能的:在我们对之有义务的正义宪法程序的框架中,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我们必遵守那些在我们看来似乎是并且的确是不正义的法律。而且即使每个人有同样的正义感(就是说有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视宪法程序本身是正义的,这种可能性也会出现。如果说由于社会形式和类似条件的复杂性,多数派决定通过不正义的法律的话,即使最有效率的宪法也不能阻止它们被通过。正义的宪法程序并不能取消所有的不正义,这要依赖于那些贯彻程序的人。宪法程序并不像协调各种利益以达到最优结果的市场。 6.迄今为止我一直在讨论首先提到的那种法律义务的反常(anomaly)的情况,即尽管它建基于正义,我们也可能被要求去遵守不正义的法律。现在我将把第二种反常情况也包括进来,即即便不守法会带来更多的善(被作为利益总量来考虑),我们仍然有遵守它的义务。我想论证的论题是,不仅我们守法的义务是公平游戏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由此它依赖于我们对之有义务的制度之正义),而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作为利益净额最大化的原则)

  是绝对相关的。我这样说有两个意思。第一,不正义的宪法不能诉诸功利原则得到证成。由一些人分享的净利的更大结余(balance)不能证成由别人承受的不正义;不正义的制度之可忍受是因为有时候某种程度的不正义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因为社会必然性使然;如果不这样,将会产生更大的不正义,如此等等。第二,我们守法的义务,作为公平游戏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不能被功利诉求压倒,尽管它可能被另一正义的责任压倒。这些是具有扫荡性(sweeping)的命题,很有可能是错的。但我愿意简要地检查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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