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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责任(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另一方面,有时候某些免责也会以正义或公平的方式被安排。如果是这样,把免责包括在内的实践就更有效率,如有可能,它就应该根据建立最有效而正义的实践的原则被采纳(不考虑改变的问题)。举个例子,在干旱时期储水的管理这个熟悉的例子中,可能会发现在饮用水之外一定程度的超额用水并没有害处。在这个例子中,可以采纳某种轮换制度,这种轮换制度以公平的方式分配免责,如给予街道对面的住户以隔日轮流的免责。这里细节并不重要。主要的观点是,如果更大的利益总额可以有效率地、公平地分配给那些创造这种利益的人,那么就应该这么做。选择一个效率较低的公平合作计划而放弃另一个效率较高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不理智的。但是这一事实不可混淆于以更大的效率证成不正义的制度这种情况,也不可混淆于诉诸功利而免除自己的公平游戏责任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理由分配免责带来的利益,或者这样做没法避免过多成本的问题(正如在所得税或选举这样的例子中那样),那么这种利益就应该被放弃。有人可能不同意这种观点,但这并非不理性的,也不是规则崇拜问题。毋宁说,这是诉诸于公平游戏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一个人拒绝接受那种不能公平地分配给使其得以可能的人的利益。

  那些做出努力并承受了对自己自由的限制的人们应该分享产生的利益,这一事实是最初平等地位假设的结果,它属于第二个原则。但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太复杂,我们不得不到此为止。而且,似乎不太可能有某种实质性的社会利益不能被公平的分配。

  8.综上,我认为下述命题是正确的。

  首先,我们守法的道德义务是公平游戏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这意味着法律秩序被看作一套社会合作体系,我们受制于它是因为:第一,这一体制是正义的(就是说,它满足两条正义原则),并且没有任何正义的体制可以确使我们在选举中不处于少数派地位。第二,我们已经接受并打算继续接受这一合作体制的好处。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法律,未能根据我们的公平游戏责任去行动,相互冲突的要求(它们由正义观念得以规定)之间的平衡就被打破了。当然,公平游戏责任并不旨在说明我们的犯罪行为是错的,而是想部分地说明缴纳所得税、投票等义务。其次,我们认为正义的观念有一种相对于功利原则(未必相对于其它的道德原则)的绝对重要性。我这样说的意思是,正义和功利两种观念的结合必须采取建立最有效而正义的制度的原则这种形式。这意味着不正义的制度和法律不能通过更大的利益总额得到证成,公平游戏责任也不能这样被压倒。不正义的制度和法律或者对公平游戏责任的压倒只有通过更大的正义的结余才能得到证成。我不知道证明这一命题的方法。通过分析论证并不能表明正义原则的确就是正义原则。但我认为可以表明的是,建立最有效而正义的制度的原则并不会导致与我们的直觉判断相反的结果,无论如何它都不是不理智的。而且,它是某种理论上的简化,在这种简化中,人们不必在正义与功利之间进行价值权衡。但是,毫无疑问,这种简化并不是真实的,因为要确知正义的结余同别的任何事情一样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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