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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那么,中国历史上维持政治认同所使用的工具是否都已经失效了呢?封建中国依赖两条线索来维持政治统一。一条线是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治理结构,另一条是以国家官僚体系为基础的皇权统治。两者都不具备现代以平等为基础的公正意识,因此屡屡遭到来自民间的挑战,从而使中国走向分裂。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政治底线是靠国家动员所维持的,一个接一个的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将全体人民的思想统一到一个意志上来。在计划经济的初期,这种动员还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经历文化大革命之后,它的作用已经消耗殆尽,并被民众利用来进行体制外的反叛(四五运动便是一个例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政治认同理论。

  政治认同是国民认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讨论它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它对国家政治统一的作用,而且试图通过对它的界定为国家的运作提供一个指导性的框架。“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原则。”这似乎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但是,一个没有原则的国家是危险的,因为她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而且随时可能被别有用心者所篡夺。对于中国而言,坚持一定的原则对内和对外都是必须的。就内部而言,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剧烈的社会和经济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目标的丧失极有可能导致像东欧和前苏联式的混乱。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恰恰是为转型提供了一个最终目标,以它来规范国家政策和法规才不至于使转型陷入混乱。就外部而言,坚持一定的社会公正原则将使中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界的舞台。目前的中国外交多从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尽管这样做是对的,但我们没有能够将这些利益放在一个统一的公正原则的框架中进行表达,其结果是大大弱化了我们的声音。我们决不愿意看到中国成为“日本第二”:一个拥有强大的经济却没有独立思想的国家。但是,要避免这个结果,我们就必须创立属于中国、但又具有人类普遍关怀的公正原则。

  本文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我们将提出一个包括四个层次的公正理论。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在前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优先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优先于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是对前三个层次的补充,管辖前三个层次没有涉及的领域。在这个公正理论中,我们试图将平等和效率进行有效的结合;我们将论证,我们所倡导的平等不仅和效率没有显著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我们还将论证,我们的公正理论是中国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自然引申,因此可以被广泛地接受。

  本文的组织如下:第一节讨论公正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二节论证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第三节对已有的四种公正理论进行评价,第四节提出我们的公正理论,第五节总结全文。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容易引起语义歧义的名词。在一个层次上,它代表程序正义。比如,如果我们说一个人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主要是说他的待遇不符合既定的程序标准。在另一个层次上,它也代表人们对社会分配结果的评价。在这里,公正往往和公平、平等联系在一起。比如,收入分配不公往往指的是收入分配不平等。但是,稍后我们将看到,将公正和平等相等同是对公正的误解,同时,这也与程序正义相冲突,因为,符合程序正义的社会分配极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却可能是公正的。最后,公正有时也被人们赋予道德价值。比方说,当我们说一个人办事不公时,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个人在道德方面有缺陷。

  本文所讨论的公正是非道德的。如果要给它一个定义的话,我们可以说,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首先,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这意味着,关于公正的标准是由社会成员通过某些对话机制所达成的,而不是天赋或由世间的某个人所决定的。公开的讨论以及民主的决策是这些对话机制的重要内容。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我们关心过程,首先是因为过程公正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以及社会效率所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过程公正在实施层面上就是法治,因为它和法治一样,是由一些被动的禁令所构成,而这些禁令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使一个有序的社会成为可能。我们关心过程,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分配结果。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都依附某个单位或组织,他们的选择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分配的结果因此趋于平等。反之,20年的改革极大地扩充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由于个人在能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分配的结果也趋于不平等。第三,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无需一个统一的原则的指导。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民主和法治的补充之物时所指出的,这个原则必需体现社会的善。最后,我们说公正是非道德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公正仅仅是评判社会分配的标准,而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比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分配不以牺牲社会中境遇最差的成员为代价,这是一个社会原则,它不要求每个人在行事时以其为指导。每个人尽可以在其个人理性的指导下行事,无须顾虑他的行为对社会中最差的人的影响。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不要道德,而是说,公正不是道德,它们两者关注不同的领域,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与此相应的是,公正也不是对国家的道德约束。毋宁说,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而国家只是这个合约的执行者。我们说国家的行为必须体现善,不是要求国家本身是善的,而是要求国家所执行的社会合约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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