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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许多人、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仅有程序正义就足够了,任何对结果的关心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对中国现实的讨论中,程序正义被认为是达到起点平等的唯一要求(参见秦晖,1998)。但是,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

  首先,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不错,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但是,如果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制度的抽象形式,而是个人实实在在的福利的话,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比如,中国的高考制度可以看作是最公平的一项人材选拔制度—“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往往比其它省区低将近一百分,其结果是,同等智力的考生因为住在不同的地方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未来。对于这样的结果,国家的袖手旁观难道可以被称为公正吗?其次,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比如,在没有社会救助的情况下,一位下岗单身女工的孩子就可能无法完成高中学业,从而失去攀登社会阶梯的机会,由此一来,这一家人就陷入了贫困陷阱之中。因此,从社会动态的角度来看,结果平等是保障起点平等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然,这里所说的结果平等并不等于绝对平等,稍后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讨论。第三,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负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罗尔斯之所以提出社会分配的差异原则,其意义就在于社会分配的公正 — 根据差异原则,这要求社会成员福利的改进不以牺牲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福利为代价 — 是保证他的自由优先原则所不可或缺的。森进一步明确指出,赋予个人以必要的能力是使他能够负担责任的必要前提(Sen, 1999)。比如,一个一无所有的流浪汉为了果腹就会去偷盗,一个文盲就无法参与民主的讨论,一个无钱医治的病人就无法为他的家人负责,等等。因此,国家的介入是正当和必要的。个人境遇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因此,我们需要社会对改善个人境遇的承诺(Sen, 1999)。

  二、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

  通过上节的讨论,我们看到,公正是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社会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否可以被已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即市场、民主和法治所取代呢?在本节里,我们将论证它们的局限性,并以此来说明社会公正的不可替代性。

  (一)市场的局限

  市场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对某些种类的信息不对称所表现的无效率,二是它在面对外部性时所表现的无能为力,三是它的结果未必总是合意的。斯蒂格列茨对市场局限性的第一个方面有深入的讨论(Stiglitz, 1989)。但是,基于这一方面对市场的批评是软弱无力的,因为作为市场的替代物的政府干预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可能比市场更无效率。市场的局限性更多地表现在后两方面。

  所谓外部性,即一个人(或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而是直接实施的。比如,工厂排放污染,其影响直接施与周围社区,而不是通过市场来完成。市场在处理外部性时往往无法达到社会效率。这是因为,当外部性对他人造成负的影响时,实施外部性的人不会将这些负的影响考虑进去,换言之,他所承担的成本小于社会所承担的成本,因此,他就会提供过多的负的外部性;相反,当外部性对他人造成正的影响时(如发明),提供外部性的人无法得到所有的收益,此时他就会提供过少的正的外部性。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达到社会效率。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人类有史以来所发明的人文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外部性以及由此而生的协调问题。在人所共知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博弈参与者明知博弈有对所有人来说都更好的结果,但最终却不得不在一个更差的位置上达到均衡。所幸的是,人类没有听任个体的理性选择尽情地挥洒其作用,而是制造了一系列的正式(如法律)或非正式(如道德和伦理)的约束,以防止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微观层次上,政府的干预往往比市场更有效地处理外部性。环境保护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如果听任市场决定污染的排放量,我们可能早已被车辆的废气呛死了。政府干预却能较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可以利用国家所赋予它的强制力对污染源进行征税和发放配给,将污染控制在一个对社会来说合意的水平上。就市场无法获得社会最优结果的原因而言,政府所扮演角色是一个替代的协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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