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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二)(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显而易见,苏力的分析所遵循的乃是一种非“政治-法学”分析路径的理路,而是我所称之为的“社会-法学”的分析路径。因此,“自然时间的展开”,在苏力那里,也就是一种非政治的大体上从中国社会转型和变迁的视角来认识中国法学发展状况的门径,其间甚至隐含着一种有关社会情势决定中国法学发展的理路。的确,关于中国法学发展的“社会-法学”的分析路径,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以及中国法学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的视角来看,是颇有根据的,因为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会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社会因素或制度因素的影响[43],而且中国社会的发展也确实从不同的角度影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但是,即使从这一角度去看,我们也必须严肃地指出:第一,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与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受社会因素决定这二者之间虽说在字面上只一步之遥,实相去甚远,因为后者无异于唯物主义的社会版。第二,“社会-法学”的分析路径虽说洞见到了中国社会的变化之于中国法学的意义,但是也因此遮蔽了中国法制发展和中国法学发展之政治性这个基本维度,进而切割掉了中国法学发展中因反政治而同样处于政治逻辑层面的那些具有很大影响的法学话语:“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宪政下的维权法学”和“司法独立”等。

  然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治-法学”和“社会-法学”这两种分析路径虽说不同,但是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实际上都是从中国法学的外部来认识中国法学发展进程的,而且也都因为对中国政治发展或中国社会发展所持的“乐观”态度而对中国法学发展进程采取了一种“进步观”、并对中国法学当下的发展状况予以了一种基本的肯定。因此,在我看来,这两种分析路径从根本的角度上讲并不是一种反思的或批判的路径,既无力对它们所分析的对象即中国法学进行反思或批判,也无力对“政治-法学”和“社会-法学”这两种分析路径本身所揭示的限定中国法学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构加以检讨或批判。再者,“政治-法学”和“社会-法学”这两种分析路径还遮蔽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视角,亦即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我认为,这种从知识角度本身出发的反思或批判的路径,从中国法学当下所存在的问题来看,实是一种为中国社会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径,也是中国法学走出困境本身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径,因为没有反思或批判,中国法学将只能深陷于支配性知识范式为其所设定的那个知识时代,而不可能自动走出那个时代。因此,根据本文所建构的理论论题,我将采取一种“知识-法学”的反思或批判的内部分析路径[44],而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只是我所确立的这种分析路径的一个更大的背景,它们是经由每个论者对它们所做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与他们各自的法学观勾连在一起的。

  一如我在本文引论中所指出的,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学基本上是通过“专政与权利”、“逻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和“移植与本土”这四大彼此纠缠在一起的论争而展现自身的。在这四大论争中,我认为,较有影响力的乃是“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这几种理论模式,因为它们在一定的程度上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45].当然,我之所以选择这几种理论模式作为本文具体分析的对象,还因为它们是各不相同甚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而这也正是本文所旨在达致的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反思这个目的以及本文所采用的“范式”这一分析概念所要求的。

  根据本文的论述安排,我将在下文中首先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这两种不尽相同的理论模式做一番概括性的分析和反思。

  2·2 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的分析和批判

  (一)“权利本位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和批判

  众所周知,自1978年始,中国法学界便启动了一场我称之为的“法学解放”运动。这场“法学解放”运动主要是从两个路向逐渐展开的:一是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观的束缚中获得解放,二是努力从“阶级斗争范式”的宰制中获得解放。这场“法学解放”运动,经由对“法的本质”、“现代法律的精神”、“法治(依法治国)”和“法制现代化”等学术热点问题的讨论而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46];而其间较为重大的学术成果则是“权利本位论”的形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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