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还有一种法律推定是我们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使用的。这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实质是一个法律推定。什么推定?任何人一旦在法庭上负有证明责任来证明它所主张的事项的时候,如果它不能证明它主张的事项,那么该事项在法律上就被推定为不存在。为什么可以判那些有理无据的人败诉,而且还很公平,符合司法公正呢?就是因为法律上有举证虚拟的事实,所以它实质上是一个法律推定。今天,你在这个位置上是不利的,由于有理无据败了官司,按照虚拟的事实让你败诉了。明天要是另一个人在这个位置上照样判他败诉,一视同仁,这就是公正,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用同样的标准来对待同样的人。

  还有一种不许证伪的法律推定,这种法律推定如果按照教条主义的哲学家,强调事实求是必须什么时候都得遵守的更不可理解。这种法律推定呢,不管这事发没发生,在法律上先虚拟它已经发生和没发生,且一旦作出是虚拟的事实之后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即使它是假的,也比真的有效。我们新合同法里买卖合同中有质量合格推定,就是原则上不许证伪的推定。标的物一旦交付,买受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怠于提出异议的,期满之后视为质量合格。这就是一个推定,虚拟的事实。当然这个推定只是原则上不许证伪,在你能证明供货方故意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证伪。这是第一类虚拟事实技术叫法律推定。

  第二类虚拟事实的技术叫法律拟制,它与不允许证伪的推定很像,其相同点是法律一旦虚拟了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就不再允许任何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拟制和不允许证伪的推定是一回事。其实不是,法律拟制是legal fiction,拟制的英文愿意就是杜撰,瞎编乱造,胡说八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也就是把那些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杜撰或者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在法律上认为已经发生而且不许人家用客观事实来反驳。法律推定的事是有发生可能的,比如说质量合格推定,客观上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法律拟制越基层法院越熟悉,如公告送达即拟制送达,其实公告送达1000个公告有999个当事人都不知悉,但公告一旦期满,就视为他们知道。

  现代社会要求一旦发生纠纷,真相能查明,应公平有效解决,真相不能查明,也要做有效了结,这样社会才不会崩溃,这就是拟制存在的根据,它与事实求是原则是相左的,认为实事求是到处的可以用的是教条主义的理解。如果按照司法浪漫主义的意见把法律中所有的虚拟事实的技术都取消,所有的推定,拟制,举证责任都取消,像包公那样不察明客观事实誓不罢休,什么时候客观事实查明了,矛盾解决了,现代司法马上陷入瘫痪。司法浪漫主义者的目的确实很好,但是完全违反现代司法的规律。

  现代司法还有第四条规则,与事实求是第四个基本要求又是有相反的性质。实事求是,第四条基本要求是说事实尚未查明,认识活动就不能停止。现代司法的规则是基于某些法律上的理由,在很多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司法调查活动必须立即停止或者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有很大的相反。超期羁押有很多就是为了实事求是查明真相造成的,真相未查明,侦查活动未停止。实事求是是有条件的,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才是好的,出了合理的范围以事实求是的名义可以干出好多坏事,那么现代司法的规则就是基于某些重大的法律上的理由,认识活动,司法调查活动或者受到限制或者必须停止。这种法律上的理由很多,但概括起来最重要的有三大理由,它会构成司法调查活动或查明真相活动的限制。第一个理由就是法定期限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是一种查明真相的手段,但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一旦到了期限就不能继续搞了,再往下走,再想实事求是,那就是犯罪。在法治国家,超期羁押,我觉得应该以非法拘禁罪来追究批准超期羁押的人。公安局长决定的,公安局长应该进监狱,这才叫公平。法院院长,政法委书记决定的同样让他们进监狱,把一个人关20年了,搞不清楚还想再去关, 还用实事求是来辩解。这能行么?严重的违反法治!民事案件也是一样啊,我们现在搞举证期限,什么意思啊?查明真相要受到时间限制,不能无限地查!一年查不清查两年,两年查不清查三年,不行!现代社会不能允许这种查明真相的方式。所以法定期限是个限制。第二大理由就是既判力的限制。既判力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古罗马法上就有了,有好多翻译方式,我个人比较欣赏的方式就叫做司法已决事项。什么意思呢?这个事情司法已决,就是已作了最后的处理,谁也不许再处理!司法已决是对抗任何想重新引起纠纷的人的一个最好的理由。司法既判力也是一个法律推定,而且其本质是原则上不许证伪的法律推定。其推定就是司法已决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这种既判力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司法目的即公平地有效地解决纠纷。若虽然公平了,但官了民不了,还继续闹,那就是纠纷没解决。我们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最大的一个漏洞就是没有既判力。连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改来改去,那还有啥既判力呢?我说点极端的话,在中国任何一个案件都没有司法已决。十年前的案件,如果你找到一个得力的大领导还可能翻过来,说极端一点就是我们的所有判决实际上都没真正生效。虽然口头生效了,但不算数。这样就导致你不能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些绝对值得他们信赖的东西。司法既判力就好了,我拿到法院的司法判决了,我绝对可以信赖,我相信我脚下的大地不会颤动,我可以以具有既判力的判决为原点来规划我所有的人生。中国老百姓为什么短期行为啊,我觉得这短期行为是合理的。因为你没有给他提供哪些让他相信可以不变的东西。连法院判决都靠不住,生效了也可以改,就没有什么可以相信的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鼓励上访的体制。当然,在法官素质不高,司法体制不合理的情况下,你也不能一下子就有既判力,那更完了。现代好多法院的案子判得确实很荒唐。不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得地方社会承受不了。但是在一个合理的体制下,必须有既判力制约着,一旦判决生效,这个事实就不能再查了,也不能再改了。当然也有例外,没有绝对的东西嘛。那既判力呢,一般就两个重要的例外:一个是程序不公正,你这个裁判不是按照正当程序作出的,那可以再重新审理,查明真相。比如说,你能证明再这个案件判决作出之前对方跟法官一起吃过饭,那这程序被污染了, 也就是流水线被污染了,因此你判决这个产品的质量就值得怀疑。一旦程序上违法,就可以不受既判力的限制。重新去调查事实,重新审理。这是一个理由。实体上的错误一般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人被判有罪了,除此之外就不可以了。所以既判力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有不同要求的,禁止去查明真相。第三个大理由就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限制。有时候你要查明真相就可能不公平的伤害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个时候法律就会禁止去查明真相。查明真相并不总是好事,有时候可能坏事。新婚姻法公布之后,有这一个案件:一个丈夫怀疑他太太对他不忠,和别人通奸。依据是他有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的7岁,大女儿非常像他,一看就是他的孩子,小女儿怎么看怎么不像他,更让他闹心的是像某人,某个熟悉的人。于是就怀疑他太太和别人通奸生下小女儿。太太说离就离吧,丈夫说按新婚姻法你有过错,你对婚姻不忠而有过错,因此家庭财产,你应不分或者少分。关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诉到法院。丈夫受多年教条主义地理解实事求是的影响,要求实事求是查明真相,搞亲子鉴定。那能不能搞亲子鉴定?这么重要的问题我们的婚姻法没规定,至少也应规定个原则吧?早在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就给解决类似的争议留下足够的考虑,那时没有亲子鉴定,但规定了一个法律推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所生的子女,这条法律推定也是原则上不许证伪的。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证伪,不管他在客观上是不是你的孩子,反正他就是你的孩子。新婚姻法一出来,中华大地上响起一片捉奸声,我怎么看怎么不像现代文明。立法者也不能追求让人民什么都满意,为啥,老百姓有好多逾越的要求你都让他满意了,这社会就不能进步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