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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以上是法律思维的第一条基本规则,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下面我们讨论第二条基本规则,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合法性的一个部分,程序公正即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实体合法。当然这有个前提,你得假定你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是制定的良好得法律。用亚理士多德得话说:什么叫法治,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同时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假如你的法律制定本身就不公正,这个问题就没法讨论了。我们现在只能假定我们的程序法很公正。实体法也很合理公正。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审判过程当中,程序法有程序法的标准和要求,实体法有实体法的标准和要求,那么这两种合法性发生矛盾了,该么办?法律思维是合法性的思考,但合法性或法律逻辑并不是单一的,程序法有程序法的逻辑,实体法有实体法的逻辑,这两种逻辑发生矛盾了怎么办?这又类似于刚才我们讨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程序法和实体法能统一起来,把案件既做到程序合法,又做到实体合法,是偶然的,要靠我们的努力和各种因素的帮忙才能实现。但作为一个司法制度, 从宏观上说必然会有一些案件,出现两种合法性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程序法的标准和要求与实体法的标准和要求发生矛盾,那怎么办?这时候按照法律思维就是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宁肯让你的判决实体上不公正也不能让你的判决程序上不公正。

  目前关于程序公正于实体公正的关系国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叫实体公正优先说,即认为两者真发生不可得兼的矛盾时,应当牺牲程序保实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人治主义思维方式的表现,包青天办案的特点就是这样,这种观点目前占主体地位。在法院系统内,恐怕有相当多的领导和法官是主张实体公正优先说的。在法院外部的大众中和领导干部阶层中实体公正优先说更占主导地位,因为几千年搞人治的传统就是这样的。第二种观点就是程序公正优先说。这是法治主义的一个必然的表现,但目前不占主导地位,不过在法院内部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了。这里当然有个优先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实体公正优先说很少人主张实体公正绝对优先,程序公正优先说也没有人主张程序绝对优先,而是相对优先。我个人主张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原则,以实体公正优先为例外。还有第三种观点,叫并重说,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都应当实现,不应当认为的区分谁更重要,谁更不重要。并重说对不对呢?肯定不对!错不错呢?肯定不错!有这种观点吗,既不对也不错?有啊,废话就是既不对也不错! 就像过去农村的接生婆在最后无计可施时,问丈夫。保大人还是保孩子?丈夫说:并重!这不是废话是什么?能并重谁不知到并重啊! 用西方现代分析哲学的话,这种话和理论连错误都够不上,那不是废话是什么?故此种观点不值得讨论。两者不矛盾时,当然要并重,这时还区分谁重要谁不重要, 那是别有用心。而发生矛盾时再说并重确实没意义,可供讨论的只能是两种选择,或者实体公正优先或者程序公正优先,当然优先到什么程度,这可以讨论。是以实体公正优先为原则还是以程序公正为原则?我个人认为,在法治社会,应该以程序公正优先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牺牲一下程序公正,以挽救实体公正。

  为什么法治社会会要求程序公正优先呢?这有点违反人们的常识。好多人提出疑问,程序是为了啥啊?程序公正不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实体公正么?把实体公正给扔了不就是把目的给扔了,留个手段有什么用啊?好多人这样提问题。这是常识,但实践证明,常识往往是不可靠的。科学的进步就在于经常地突破常识。,爱因斯坦地相对论,哥白尼的日心说明显地违反常识啊。许多常识经过理性地分析会发现是错的。为什么程序公正应该被排在更高的位阶?这个问题太复杂,一时半会儿说不清楚。我们时间有限,这里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以期能在短时间把最基本的道理说清楚。这是一个行政案件,就是发生在90年中期的四川省加绛县的打假案。四川省加绛县有一家企业假冒伪劣,当时正是全民族对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时候,该企业冒天下之大不韪搞假冒伪劣,非法使用他人商标。当地的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就去打假。到那儿一查,抓个现行,真是非法使用他人商标,证据确凿。按实体法的标准,该不该打啊?该打你打吧,就把该企业给打了,作了既不畸轻也不畸重的处罚,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和标准。但打完假之后,造假者把他告上法庭,理由就是程序问题。按照我国当时及现行的法律规定,商标侵权的处罚权由工商部门处理,技术监督局无权处罚。这是一个越权的处罚,违反程序。当然按照行政法的一种理论,越权处罚属于行政实体行为不是程序。但按照整个法律大理论这肯定是个程序问题。诉到法院后,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应当判政府败诉。还没判呢,县人大就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据说把院长叫去像开批斗会一样,质问院长, 程序不是为实体服务的么?实体上对不对啊?造没造假啊?造假啊! 该不该打?该打!按实体法的标准打得重不重?不重!那你们怎么想判打假者败诉呢?你们的立场站哪儿去了,他是造假者,你们和造假者站在一起?!你看看人大的那种质问,你会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思维。人大把这个问题当成道德问题了,她问你的立场站哪儿去了,造假者是坏蛋,打假者是好人,现在呢,你的立场站哪儿去了? 这是道德思维,道德思维首先分好人和坏人。现代法治社会不能这样考虑问题,按法治的要求,雷锋和周扒皮在法律上没区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对待。马克思说过,在法律上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我的行为。意思就是说不管我是当官的还是老百姓,好人还是坏人,我的行为合法就保护,不合法就取缔。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中国法律思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呢?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真正接受的人都没有多少!一到关键时刻,人大都先分好人和坏人,好人在法律面前才人人平等,坏人就不和他平等。那是革命思维。法院院长不能跟人大对抗,但觉得按人大的意见办不合适,就逐级请示上级法院,一直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做了个批复,按这个批复越权处罚应该无效,这就应该判政府败诉。这个批复发下去后,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变化,焦点访谈介入了并作了一个倾向性的报告和评论,题目为“打假者居然走上被告席”,同样抓住实体问题不放。这样一来,最高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就把这个批复撤回来了。后来媒体的人总结,认为媒体主张的是社会正义,法院主张的是法律正义,法律正义是为社会正义服务的。这是不合逻辑的。社会正义首先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基本制度正义都不存在的话,社会正义如果存在也只能在夹缝中徘徊。而制度正义首先存在于法律制度的正义。因此人大与媒体主张的正义实际上是一种丛林正义,梁山好汉式的正义,与司法正义这种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格格不入,不受任何程序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革命的思维。这种做法走到极端既不是搞法治也不是搞人治,而是乱治!司法公正是一种不完美的公正,是一种有限的公正,即以程序正义为前提来追求实体正义。许多人要求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主要是没走出两个误区:一是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因此就应当服从实体。其错误在于把服务等同于服从。我们的政府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那在发生意见不一时,我们的政府就得服从群众?这岂不是群众专政?回到文化大革命。其实政府为群众服务,但绝大多数情况下,群众得服从政府,服从政府的管理。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非常类似于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程序公正具有一种管理的功能,是管理实体正义的,实体正义要服从管理。第二个误区是,好多人认为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仅仅存在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实际上,程序公正至少还有个价值,那就是吸收不满。有些人可能对判决实体不满,但只要判决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就可以吸收不满。其实程序与实体之间有个重要的关系是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限制实体公正走向极端。不能错误的认为我的判决实体上越公正越好,实体公正是有条件。程序公正就是通过限制以丛林正义的方式去实现实体正义。不能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惜毁灭世界!当然,我们这里谈的优先规则都是一般而言,都有例外。比如米兰达警告是典型的程序正义优先的例子,但当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可以例外,这是有判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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