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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为更全面、客观地考证这项制度,笔者对武汉市7个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统计:1、人民陪审员参与度较高,大部分能熟知审理程序及证据规则,但在合议中发表意见并被采纳的比例不高,只占52%;2、大部分基层法院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坚持执行,但实行追究机制的不多,只占43%,出现“监督空白”;3、保障及奖励机制实施较为到位,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加强,只有58%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通过上述调查情况,我们得出下列结论:

  (一)误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上的局限性

  1、认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存有矛盾之处。“既能实现司法民主又能保证司法独立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4]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那些广泛来自于民间,未受过任何法律专业知识训练,且毫无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们现在就与法官“同权”,会对审判质量有所影响。事实上,陪审员的本旨在于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用公众朴素、自然的一种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理性和定向思维。尤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审理中,证据无法确认法律事实或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与当事人有相似生活经历或者有专长的人进行辅助性的判断,可能会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缺陷,但这并不表明会弱化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2、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误解。认为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的审判权,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没有赋予陪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专业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是陪审员难以达到的,专业法官有可能诱导陪审员,压制其意见,使陪审成为附庸。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工作配合,最终导致陪审员变成虚设。处在信息、知识飞速增长的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行行精通,对于新型案件的审判,需要有专门的知识、经验,陪审制度的运用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对于案件的审判有重要意义。同时,陪审制的运用实际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如果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注视着自己,旁听群众的眼睛注视着自己,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自己,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3、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和陪审员原单位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办公用品、培训费、补助费等费用。此外,职业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是本身的职责,而陪审员的参与,不但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审判人员紧张的情况,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日益增长的诉讼资源的需求,并且人民陪审制有助于法院减轻社会对法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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