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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请示汇报制度同样也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也有着与审判委员会制度同样的缺陷。它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向院庭长的请示汇报制;二是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向院庭长的请示汇报制实际上是司法身份制的体现,是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合的一个产物。这既于法无据,也影响法官独立办案的积极性,应予制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也没有法律根据,它的消极后果主要是影响了审级制度的贯彻,损害了当事人所享有的正当的审级利益,因而也应取消。

  (五)审级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诉讼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是不同的,这要求在审级制度上也不能一刀切,而应当实行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对于一般的案件,应以实行二审终审制为原则。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仅需要一审即可终审。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涉及法律基本原则解释的案件,应当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制。足够的审级制度,不仅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容易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使他们服判息诉,减少诉累,可以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监督作用,减少错误的裁判,同时也有利于判例制度的建立,统一全国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

  (六)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裁判文书的改革一直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司法制约的体现。裁判文书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判决结论。裁判文书的制作应遵循全面、客观、说理的原则,裁判文书应当及时作出和下达,同时应当公开,保证当事人的裁判知情权。裁判文书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只有真正实现了现代化改造的裁判文书,才能成为司法公正的保证书。

  (七)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也即实现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司法程序的多元化,源于社会冲突的多样化。社会冲突的多样化首先将司法程序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领域。在这三大领域中,又有不同的程序设置。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司法程序首先有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分野。诉讼程序又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别,同时也有裁判程序和调解程序之分。但司法实践表明,这些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解决各类民事案件的需要,因而需要加强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建设。比如,建立小标的额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我们应在法院内部建立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系统工程,强化预防纠纷发生的法律机制。

  (八)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运行机制。高效率的案件流程管理,要求实行繁简分流、立审分离、预审和庭审的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等等制度;要求充分重视审前准备程序,做好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交接工作,做到审判组织的随机确定,强调审判的不间断进行,尽量达到当庭裁判。

  当然,我们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也不可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程序的公正性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性,更不能与程序的形式主义、庭审的仪式主义和司法的表面主义划等号,法院应当在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监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恰当地、善意地、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程序浪费和程序被滥用。

  四、证据制度的科学建构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性保障

  我国《宪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对案件作出裁判,就是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收集和利用,构成了司法程序的实质内容。

  一个具有科学性和生命力的证据制度,必然是以公正和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证据制度。为达此目的,我国的证据制度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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