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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症结之四:执行通知功能单一,导致实际效用不高。在我国,执行依据仅为司法文书或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执行通知所起的作用就是通知义务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否则将要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通知作用。执行通知制度的核心即是限期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否则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可以抽象为:“限期履行—逾期强制执行”制度。从这个层面上来讲,秘鲁有执行令制度,意大利有催促书制度。

  从这些国家的立法来看,作为执行依据的除了司法决定外,还有许多私的文件。如秘鲁有八种私的债权文书[3]及担保物权文件被赋予执行力,意大利的执行依据除判决书和法律明确赋予其可执行力的决定外,还有票据、其他信用证券,以及法律明确赋予其同样效力的文书等。当权利人依这些非司法文书提起执行时,执行法官先对其债权文书的形式进行审查,形式符合要求才发出执行令或催促书。被执行人如对执行令或催促书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有中止执行令或催促书的效力。对该异议,再由法官依据诉讼程序作出决定。这样,执行令或催促书的功能就多了:首先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功能;其次是对执行依据进行形式审查的功能;第三,借助于执行令或催促书,私的债权文件中规定的义务转变为由法官发布的有强制力的命令。如被执行人对该强制命令有异议,则对该异议进行实体审查的程序将随之而继起。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执行通知的功能丰富了,地位重要了,成为执行程序中的必须。

  出路: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曾说过:“执行工作是有希望、有出路的。希望在哪里?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哪里?出路在于改革。”[4]执行通知制度的的出路同样也在于改革,其改革方向应是使其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价值。执行通知处于执行程序的起始位置,它上承执行依据,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内容直接来自于执行依据;下启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异议审查程序、债务人异议审查程序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以执行通知的送达为界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国家强制。执行通知一旦送达,执行措施一经采取,执行程序中所可能产生的纠纷和异议将纷至沓来,其他程序将顺序启动。故本文认为,我国的执行通知制度改革,应从执行通知制度自身内容的丰富、执行依据的改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方面入手。

  改革之一:丰富执行通知制度本身的内容,使其成为一个内容齐备的法律制度。要使一项法律制度有较强的生命力,首先制度本身应该是科学的、严密的和完整的。我国的执行通知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执行通知的内容:①说明发布执行令的根据:即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权利人的申请。②要求义务人在限期内履行应履行的具体义务的内容的命令:如系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明确其支付申请人所申请的债务及利息和费用;如系交付特定的动产或履行作为的义务,则勒令被执行人在法官视义务的性质而定的期限内交付该财产。③警告不履行的后果:在金钱给付义务中,后果为强制执行;在交付特定动产的义务下,后果为将强制交付;在作为义务中,后果为由法官确定的第三人实施该作为,对于第三人实施该作为的费用,依照金钱给付义务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程序内继续执行;在不作为义务中,后果为由义务人承担费用强制排除。④关于法官限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具有实际意义,即该期限对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言是相对充足的,否则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

  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①执行机关在执行通知所限期满后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异议限期满,被执行人既不自动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异议,法官将命令进行强制执行。②在执行通知的所限期限内,应执行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的效力。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③被执行人针对执行通知提出异议的效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可以提出抗辩,并提交有关证据。异议理由可以是:债务已提存或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时效期间已过、申请执行人负对待履行义务的责任、执行通知期限未届满或未发执行通知即进行强制执行、执行通知所限定的期限不合理、执行通知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内容不清楚等异议。确定这种异议的效力,即有中止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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