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违反执行通知制度的后果:①严格立案后三天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超出三天未送达的,由责任人承担迟延的责任。②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一旦提出异议,执行措施将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改革之二:构建与执行通知有关的异议的审查救济制度,形成制度合力,改变执行通知制度孤掌难鸣的现状。如前所述,债权人异议、债务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都可以从执行通知开始启动,将三者结合起来,环环相扣,前后继起,可以进一步加强执行通知的地位,并有助于形成完整、严密的执行程序,对执行程序的整合有很好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债权人异议审查、债务人异议审查的立法,必须在执行改革中予以弥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虽然有一些简单的程序,但由于执行机制的原因,该程序也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当这三项制度与执行通知制度相衔接以后,执行通知的地位便会得到加强,其在执行中的实际效用也将大大提高。这三项制度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救济制度,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专门的论述,兹不赘。
改革之三:扩大执行依据的范围,将担保物权凭证、一些特殊的私的债权文书亦赋予其执行依据的效力,使债权人借助于执行通知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从而丰富执行通知的功能,提高执行通知的地位。
执行通知的发布是在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形式合法后才发出的;执行通知中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直接取自执行依据;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种类不同,执行通知所确定的自动履行的期限也应不同。故执行依据对执行通知影响极大,执行通知制度的改革与执行依据的改革是不能分开的。
从大陆法系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除了司法决定可作为执行依据外还赋予范围不等的未经司法程序的债权文书以执行力,债权人可据此申请执行。德国、日本、秘鲁、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均是这样。在执行依据为私的债权文书时,执行通知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前已述及,此不赘。执行依据的改革是一项更为重要的改革,它涉及到现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现行法官体制的改革,它完全不是为了完善执行通知制度而改革的,正好相反,执行通知制度是随执行依据的改革而改革的。本文仅是出于写作的需要,才作这种体例安排的。执行依据的范围到底能扩大到何种程度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执行通知制度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及实践中是一个不起眼的制度,也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在重塑执行程序中,特别如果是对执行依据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引起同仁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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