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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论运用邓小平关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能否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进程中担当重任,不辱使命,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生命线和永恒主题。我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键是要积极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运行体制和审判管理机制,造就一支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一、当前制约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

  法院目前不论在执法环境、内部管理制度,还是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对法院公正司法造成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

  1.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司法管辖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附于地方,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时往往左右为难,难以从全局的高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严肃行使。??

  2.审判管理行政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法院系统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违反了审判工作规律,难以适应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的需要。案件层层审批,院、庭长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却负责签发裁判文书。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化管理色彩的审判管理手段,看似层层把关,质量无虞,实质上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法院对案件流程管理缺乏一整套科学的、能够有效制约的程序设定,依然主要依靠“人管人”,而不是“制度管人”,从而使对各个审判环节的管理弹性较大,给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留下制度漏洞。??

  3.法官素质大众化。长期以来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造成对法官职位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出口不畅通,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不能保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一些法官由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适应不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对案由案情日益复杂化的新类型案件也难以驾驭。少数干警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

  4.司法活动功利化。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困难,硬件建设落后,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转。一些地方法院因利益驱动争案件管辖权,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甚至充当地方和部门利益的“保护伞”,办案与当事人搞“三同”等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败坏了法院形象。??

  5.执法环境复杂化。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泛化,“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的现象愈演愈烈,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得不面对重重压力和严峻的情与法、权与法两难抉择的挑战。一些党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狭隘的局部利益,甚至动用公共权力干涉、阻挠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二、运用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的思想指导法院改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他对我们党工作中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早在20年前,根据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篇章。邓小平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中,十分重视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在谈到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系时,他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总体设计。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996年,他又指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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