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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论运用邓小平关(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阳光式工程”,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判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围绕这一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还不到位,不彻底。主要表现为:案件承办人往往在开庭前先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结果有个基本轮廓后才敢开庭,这样无形中使庭审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大量的二审案件实行询问当事人,书面审理的方式;对合议庭成员庭外接触当事人没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应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审判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完善制度建设,严加防范,通过确保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

  首先,应全面实行立案庭排期开庭制。

  是否开庭或什么时候开庭不再由承办人自主决定,以防止审判人员滥用权力,延误审理或暗箱操作。

  其次,经过反复论证,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控辩式、抗辩式庭审规则,完善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辩论、断理、裁判的各项制度。严禁合议庭成员庭外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庭前调查取证。

  第三,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条件,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并将之作为年终考核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真正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使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置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

  4.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强化合议庭工作职能,落实审判合一。??

  首先,要改革固定合议庭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随机排定。合议庭成员固定有其优点,即工作容易安排,协调一致,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弊大于利,主要在于其成员多年不变,容易私下达成某种“默契”,互相迁就附和,评议案件往往是合而不议,成为承办法官或审判长的“一言堂”,削弱了合议庭相互制约、集思广益、民主议定的功能。因此,应实行合议庭成员一案一定制,由电脑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随机组合。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3日方告知当事人,不提前通知,以尽量减少当事人跑关系、拉拢法官的机会。

  其次,改革层层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合议庭职能,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既审又判的基本审判组织。除少数案件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外,大部分案件由合议庭依法独立裁判,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同时实行权责结合,出了错案,严格按规定追究合议庭的错案责任(发表正确意见的成员可以免责)。另外,二审改判与发还重审案件可以规定送院、庭长备阅,以加强审中监督,事前防范。??

  第三,严格选任审判长。配好配强审判长是落实合议庭职能的重要一环,是案件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证的关键。选任审判长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并通过政治审查、业务考试、庭审观摩、民主评议、文书制作、任前公示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拟任审判长人选进行综合考评,真正将政治成熟、业务精通、廉洁奉公的优秀法官推上审判长岗位。审判长不实行终身制,三年一任,竞争上岗,使审判长始终由法官中最优秀的人才担任。??

  5.院、庭长和审委会应实现职能转变。院、庭长应从原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批个案中解放出来,转移到一方面抓行政管理与宏观指导以及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另一方面通过亲自办案,直接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和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及评查案件来履行检查、监督、指导的审判管理职能。院、庭长如对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应在“审查意见表”上提出,指令合议庭复议,而不是个人决定案件的裁判。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来意见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应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委会除对合议庭提交的极少数重大、疑难案件行使审判权外,主要职能应是加强调研和宏观指导,总结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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