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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我国的现状

  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法律家阶层。解放后,我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经历了相对共同、完全分立,到现在的追求真正共同的过程。所谓相对共同,是相对于我国以前的干部管理体制而言。建国以来,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同属于国家“干部”系列,分别称为审判员、检察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当时并没有“律师”这样的明确的称谓。而当时的法律工作者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一样,占有国家的事业编制,代表的同样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不是专门为当事人服务的。他们也拿公务员的固定工资,享受公务员的各项待遇。因此当时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律师的主管机关)共同构成行政司法体系。

  我国的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改革的步伐应该说是从讲律师从公务员序列中分离出来开始的。最初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是国资制,这是和我们当初的计划经济相适应。随着国资制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占主流的律师执业组织,律师们就相应地被推到,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逐渐变成了“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市场中的“理性人”。发展至今,律师界自身提出:“中国律师业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律师迎接挑战的必由之路。律师产业是指律师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中介服务行业,通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实现整个行业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从而形成一个主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社会法律服务产业系统。”这时候,律师实际上首先退出了以前的行政司法共同体,变成了市场化的纯粹中介。   与此同时,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则变得越来越相对封闭。法院和检察院被认为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按理说应该是一个共同体。但实际上,与我国其他的行政机构管理方式一样,他们是自成体系,而且是“条块分割”的,两者之间有时还会为了一些局部利益互相闹烹些矛盾。不过有—点却又是共同的,即两者的队伍建设都存在职业化程度不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随着中国加入NTo,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目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过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在改革中,我们的司法界似乎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正像在某次司法改革研讨会上,一个资深律师所大声疾呼的一样,目前的司法改革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律师这个自律的组织排除在外,仅仅把司法改革当成是检、法两家的任务。不管怎样,这位律师的呼声恰恰说明,尽管我们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鲜明的“共同体”口号,目前的现状人仍然是-我们的法律职业还没有真正的职业化,我们的法律共同体任重道远。

  三、建立法律共同体

  所谓法律共同体,它的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在法制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制度的自治、方法的自治以及职业的自治。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法律规定;制度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方法的自治是指法律共同体使用的思维方法如类推、遵循先例,区别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发展。从历史上来看,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与经济造成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发展,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正如庞德所说“法律职业团体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尤其对于完善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是指建立对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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