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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第一,该制度强调的是法律从业人员要职业化。有学者指出,我国在很长时期内没有认识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特征。实际上不仅法官队伍是这样的,检察官队伍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相对而言律师队伍职业化程度较高,但正如上面所言,作为“市场理性人”的律师,更多的关注在于经济利益的获得,从业者表现出来的素质也就参差不齐,由是导致整个法律职业者素质低下。法律职业实际上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分工,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和社会利益之间的一个社会控制的中介以及缓冲装置,因此法律职业活动会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影响,法律职业化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有学者提出,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可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同时增加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法律职业专门化的重要标准在于司法的中立和独立,如果司法完全依附于行政或与行政不分,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就不可能形成。司法越独立,法律职业的专门化程度就越高。另外,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分工的有序化,增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上述论证的是建立职业化司法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至于如何建立,就是我们司法改革目前正在探索的问题之一。具体都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一方面使它和修改后的《法官法》相一致,另外-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顺应法院改革的大方向,扭转法院以前由于组织建设存在的弊端导致的一些不良状况。在修改内容中对于法官的遴选就突出了职业化要求,借鉴了欧洲大陆国家某些对法官的要求。

  第二,职业化的队伍要具有共同性。具体到共同性,学者们有许多大致相同的论述,概括而言就是,虽然在权力分配上,我国法官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检察官行使的部分侦查权和公诉权,律师行使的是对抗性的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然而他们应当具有相同的系统法律学问和专门化的思维方式,并且这种学问和思维方式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职业技能是在不间断的培训、学习中不间断的获取和提高的;另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成员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并且能够为维护这种共同的职业伦理而克制一些经济上的追求。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共同体不是培养出来的,而是自发形成的,而且法律共同体并不一定有有形的组织,它完全可能仅存在于观念中,他们成为共同体是因为他们分享了相同的思维和职业。所以对于法律共同体而言,重要的不是建立有形组织,而是培养集体意识,能够让成员建立以中集体荣誉感,并珍视这种荣誉和声望。‘最后,为了建立职业共同体,保证这个共同体的精英化,应建立统一的门槛,使得每一个愿意加人这个共同体的人员受到认真的考察。而只有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考察,才能保证获得许可证、进入到这个共同体的人员具有同质性。统一司法考试就是在这么一个恰当的时机充当了这种人门考察的机制。

  四、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但我们已经开始为之努力。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提高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标准,并相应修改《律师法》开始,上述法律就可以看作为建立我国法律共同体所提供的立法支持。

  有学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实际是适应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为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做准备,也是司法改革中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从而最大限度地实行司法公正的战略举措。简单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是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实践选拔真正的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对于建立法律共同体的意义在于:

  (一)统一司法考试可以精心筛选法律职业者的预备人员,为营造法律共同体迈出第一步

  从第一次司法考试录取比例可以看出,统一司法考试希望经过考试筛选出的人才最起码是对法律基本知识是相当了解的人。尽管有人提出这种考试无法考察出参加考试人员的实践经验和能力,从而无法解决实践理性的考核问题,然而任何考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保证所有通过的人员都比不通过的能力强,考试只能是在相同的起点上考察谁可能跑得更快一些,就是这种可能性为我们挑选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同的培训制度,从而保证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人才都符合我们职业化的要求。所以说,统一司法考试只是第一步,却是关键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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