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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统一司法考试可以完善法律人才培训体系,进而在更深远的层次上为法律共同体提供人才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应完全一体化,相反,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强调各类法律职业应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知识、何技能以及应遵循某些共同的职业道德,但仍强调法律职业内部不同的分工和制约。高等法学教育在实行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增加实务教育,更多培养理论加实践人才,可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考试侧重以及通过比例有所改进;而针对那些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对今后可能从事不同司法职业的人员如何继续教育,即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接受相同的法律实务培训,缔造共同的法律信仰,也要从司法考试从反映出的问题来有所侧重。因此,“大学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司法继续教育-法律共同体”应该是我们今后的一种培训人才的模式。

  (三)统—司法考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消除统一体内目前存在的歧视

  尽管我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承认,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歧视,即使在同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中,歧视也以微妙的方式存在着。如有的法院的法官就认为,司法考试不能成为律师们赚够了钱后到法院寻求社会地位的提高的途径,这种想法的潜台词是什么?既有不平,又有歧视;律师同样有对法院法官经济上的歧视,这种歧视导致了原本同质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微妙对立,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司法腐败。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消减这种歧视。我们以前的模式是大学法学教育,然后分道扬镳,你当你的法官,我当我的检察法官,他稍微要下点功夫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了就可以成为律师。现在却是“大学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司法继续教育-法律共同体”,司法考试的环节将以前分散的职业者联系了起来,同时也起到了合作的作用。司法考试可以保持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同质性或者说相似性,从而可以解决歧视和矛盾冲突,是每个共同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更加得到彼此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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