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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碍于司法效率

  市场经济要求通过社会对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追求效率是其本质。司法也存在是否快速有效的问题,存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这就司法效率问题[18].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诉讼周期越长,所耗费的人力、财力越多,司法成本就越大。而通过公正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的追求。追求司法效率的提高,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的效率低下,必然会使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还要消耗社会资源,这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又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程序在法律上存有巨大的缺陷,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只有当需要讨论的案件积压到一定数量,并在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后才予启动,法院的年终“突击”、“会战”并不鲜见,这样不仅司法的程序性遭到破坏,无法保障司法公正,而且也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五、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与迫切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存留的条件已经丧失

  首先,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有了巨大变化。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社会是以自由竞争和交易为特征的社会,而经济活动主体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目标,这就难免出现对他人利益的损害现象。从而需要通过司法规范和调控各种经济活动,矫正种种经济违规行为。司法虽不能向立法那样设定具体的规则,但司法可以通过执行这些规则而规范经济活动。一方面,司法要促使人们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采用合法的途径而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司法要保护正当的竞争,并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对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法而谋取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应有的制裁。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我国,曾几何时,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以及组织的调解,都曾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重要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在开放的、由广泛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必须由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利的机构来解决,这个机构就是人民法院。公民和法人之间甚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种纠纷,只有依法院的裁判才能得以最终解决。随着参与市场主体在量上的迅速增加,由于立法的健全而使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扩大,主体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长,都促使进入法院的案件的逐年增加,并使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不断加强,司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正是因为司法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其次,近些年来我国法官素质有了普遍提高,律师队伍迅速壮大。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年满二十三岁;(2)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3)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而且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大力开展法官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尽管这种在职培训,其教学水平不能与专业教育相比,但由于所学知识正是其审判实务中所需要的,因此学习比较有针对性,能够使其业务素质有较快提高,改变了传统法院审判业务靠师傅“传帮带”的做法。据统计,“截止到1995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有法官165085人,其中……大专文化水平以上的138938人,占84.1%,法律专业毕业的97872人,占59.3%.”[19]自1997年开始,法官的任命须先通过最高法院统一的任职考试或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可以预见我国的法官的素质将会有更大的提高。我国的律师队伍也有了相当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过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律师行业从业人数已达10.02万人,比上年增12.6%,律师事务所已达8265家,比上年增长14.8%.[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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