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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意大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包含那些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的条款,后者规定单个的犯罪行为。它又由三编构成。第一编,涵概了法典的总则部分,标题为“犯罪的一般规定”。第二编和第三编,涉及分则部分,标题分别为“犯罪的类型”和“轻罪的类型”,包含着各种不同的罪名。根据其内容(比如侵害生命和身体完整)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并汇集于各个标题和副标题之下。

  至于主要的犯罪类型,刑法典第575条把谋杀规定为“任何人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不少于21年的监禁”。抢劫被刑法典第628条规定为“为自己或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对动产的占有的人,可判处3至10年监禁,并处以3百万到4百万里拉的罚金”。就身体伤害而言,刑法典第582条规定“致使他人身体损害导致该人精神或身体伤害的人,可判处3个月到3年的监禁”。对于盗窃案件,刑法典第624条规定“以为自己或他人盈利为目的,从他人处取得动产的人,可判处3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7万至1百万里拉的罚金。”

  特别是在抢劫和盗窃案件中 ,法律规定了大量的加重情节。以致于可以断言,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盗窃犯起诉是不可能的。这些加重情节导致对盗窃规定的监禁刑期可以增加到10年。加重情节包括破门而入、对物品施暴的行为、使用欺骗手段、使用武器或毒品、运用技巧实施犯罪、三人以上团伙实施犯罪、盗窃旅行包、公共建筑中的物品或多头牲畜。抢劫时使用武器、团伙盗窃或使用暴力使人丧失理解或意志能力。

  六、侦查与刑事程序

  (一)主要特征

  侦查和刑事程序始于接到犯罪报告,终于作出法庭判决。分为两个阶段。即审判之前检察官发挥重要作用的侦查阶段(预审)和对抗双方在法庭面前举证的法庭审判。

  初步侦查始于检察官被告知犯罪消息,即他/她接到足够详细、特定的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30条,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不仅仅是消极的信息收受者,他们还可以主动发现案件。匿名报案的方式也可能为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提供信息,使他们由此获取犯罪消息并据以采取行动,从而引发刑事诉讼。

  一旦检察官被告知发生了犯罪行为,初步侦查阶段就开始。这一阶段不能无限期地持续,因而规定有最长期限。这一时限并非始于接到犯罪报告的当日,而是始于确认犯罪人:换句话说,从某一特定的人因特定犯罪被侦查时起算。对某人进行侦查规定的时限是6个月,在犯罪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到2年的最高期限。

  在审前阶段,检察官在实施侦查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理论上,在庭审以前双方当事人开展的工作都不能用作证据,证据只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收集。现行法典已采用了这一总原则的一些例外。原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不可重复的侦查方法(例如监督报告、没收、搜查、不可重复的技术控制、电话监听)可以用作证据。受德国的直接影响,设立了证据审查程序,包括争议双方在审前对法官陈述和收集证据。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如果延迟收集证据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污染时,可以使用这一手段。

  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而不是之前收集证据。在宪法法院作出前述判例以后(见上述第3部分),上述法律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判例赋予了初步侦查阶段向检察官所作陈述的证明价值。这样,现行法典的最初构想就被大大地改变,以致于多数学者认为它已经永远失去了内在的连贯性和系统性的特征。

  审前阶段在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的控制下展开,当有必要预先收集证据时,由该法官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控制并保障被侦查人的权利。如果在侦查过程中确有必要,初步侦查的法官有义务采取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应检察官的请求,他/她还要决定延长这种措施。另外,应当事人的请求,初步侦查的法官决定是否允许在审前收集证据并主持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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