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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8)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四编规定针对人身或财产的防范措施。

  第五编涉及初期侦查和初步庭审,而第六编规定特别程序,即旨在于特别情形下缩短或加快审判的替代性程序。包括提证方便或被告人请求较轻刑罚(如上所述的替代性判决)的情况。

  第七编规定审判:庭前阶段、法庭审判和判决,包括处刑。

  第八编规定下级法院实施的程序(现为独任庭),而第九章规定上诉的规则。

  第十编规定刑罚的实施或执行,第十一编处理与外国的司法关系。后者包括了有关引渡、国际委托书和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的条款。

  (二)判决上诉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证据收集

  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保障人身自由,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限制自由。规定只有在法律指定的情况下由有效的命令才能限制人身自由。

  法典用第四编整整一编规定防范措施。

  根据宪法,这些措施仅能由处理案件的法庭或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根据被告人或检察官(撤销或变更)的请求适用。

  法律列举了采取这些防范性措施的要求。包括重大的犯罪嫌疑和下列情形之一:逃跑危险、存在妨碍调查取证或者有损于证据真实性的危险以及继续犯罪的危险。刑事诉讼法典第274条规定这些防范措施无论如何不能适用于那些拒绝陈述或承认犯罪的被起诉人或被侦查人。一个人利用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事实不能用作适用这些措施的理由。

  1995年改革刑事诉讼法典的第332号法律使得规范采用这些防范措施的法律愈加严格。该法的采用是在一系列有关不适当地适用防范性监所监禁之后,这些措施经常被用作获取自白或归罪陈述的工具,由此违背了任何人不受强迫作不利于己的陈述的原则。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于最严厉的防范措施即审前羁押的运用确立了特定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法官认为被侦查人和被提出指控的人有可能被判处附条件缓刑,那么就不能适用这种措施。尤其被强调的是,这种措施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其他较轻措施被证明是不充分时才能适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必须对他采取这种措施的判决说明理由(该判决可以被宣布无效)。监禁的最高期限已被缩短,而且在对采取上述措施作出决定时累犯不再成为考虑因素。

  预防性监禁的期限长短根据对每种犯罪规定的刑期确定,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最高期限。

  对判刑前过长的预防性监禁,一段时间以来已被批评为意大利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即使1995年第332号法律已经对这一方面进行了修改。目前,对于最严重的案件即那些法定最高刑为20年的犯罪,预防性监禁的最长期限是6年。

  应被告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可以撤销或变更防范措施,如果采用它们的根据不复存在或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的法官将作出决定。无论如何都可以对适用防范措施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可以向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递交。

  在定罪的情况下决定刑期时要考虑审前监禁中度过的时间并从需服刑期中扣除。

  除预防性监禁以外,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在宣告最终刑罚前适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是逮捕和拘传。这两种措施仅适用于初步侦查阶段,而不是审判过程中,因为它们都是临时性措施。由于仅适用于审前阶段,因此它们没有规定在法典专门规定防范措施的一编,而是规定在初步侦查的一编里。

  显然,正如宪法第13条宣布的,这些措施也必须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该条包含了无疑针对逮捕和拘传的条款。第13条第3段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警察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之后的48小时之内,它们没有得到认可,那么便是无效的。

  根据意大利法律传统,特别紧急的情形同于逮捕和拘传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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