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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另外,初步侦查的法官对撤销案件的请求作出决定。实际上,当检察官决定是否将被告人送上法庭时,预审侦查阶段就结束了。 如果检察官认为所报告的犯罪没有根据(正如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在法庭上维持起诉时),或缺乏继续追诉的前提条件,或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请求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撤销案件。如果后者接受请求,他/她就作出终结诉讼的命令。否则,他/她就命令检察官继续实施侦查。如果,在进一步的侦查之后,检察官仍然认为缺乏提交审判的根据,而与初步侦查的法官的意见相左时,后者可以命令检察官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终结后,犯罪所侵害的人(现在可能同时也是因犯罪受损害或伤害的人)可以向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然而,如果驳回案件的请求被接受,终止了诉讼,如果取得了新的证据,可以随时重新开始诉讼。

  在犯罪案件属于低级法庭管辖时,如果检察官决定将被侦查人(此后被称作被告人)提交审判而不再继续开展调查时,他/她会直接签署这样一个命令;如果犯罪涉及合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的管辖时,他/她要向初步侦查的法官提出请求。初步侦查的法官在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接受请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近来有关“独任法官”的改革,通过统一裁判官和法庭法官的地位,已经改变了上述体制。

  意大利刑事法律制度因由负责收集证据的侦查法官开展侦查而具有纠问式的特征。在许多情况下,法庭庭审只是控制审前阶段的一种形式。1989年新法典生效时,这一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该法典接受了许多改革的建议,明显受到北美对抗模式的影响。侦查法官被负有监督检察官依法开展工作以及保障被侦查人的权利的任务的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所取代。证据一般不在这一阶段收集,而是通过法庭听审收集。

  然而,在1992年宪法法院作出上文提到的判例后,这些意大利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初步侦查阶段增加了收集证据的余地,这已导致意大利刑事法律程序发生一些特定的变化。它的大多数对抗式特征已让位于一种深受一些法学家批评的已失去原因的连贯性和系统性的混合式制度。

  除了正式程序,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刑事法律程序,所谓的替代性程序。它们分别是:

  简易审判。被告人在检察官的同意下可以要求以预审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为基础作出判决。如果法官认为能够以上述证据为基础进行裁判,就宣告判决。宣告刑罚时可以减轻三分之一。

  处刑交易。如果法定刑不超过两年,被告人或检察官可以请求适用特定刑罚。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法官认为所建议的刑罚适当,他/她便适用协商的刑罚。被告人所得到的好处是他们可以得到高达三分之一的刑期减免、不必负担法庭费用以及不承受保安措施。

  处罚令程序。对于依职权可起诉的犯罪,如果检察官认为仅应适用轻微的刑罚,就要求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通过处罚令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预审法官接受了这一请求,就签署一个包含刑罚的命令。如果被告人对处刑提出上诉,便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

  立即审判。当有不容置疑的证据时,检察官和被告人可以请求越过初步侦查阶段,不经预审立即进入法庭审判。

  直接审判。这类审判可适用于犯罪人被当场抓获或已供认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直接出席法庭,他/她还 有权申请简易审判或处刑交易。

  刑事诉讼法分为十一编。

  第一编对法官、被告人、检察官、司法警察、民事责任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作出规定。

  第二编规定审判行为,并包含有关诉讼期限和行为无效的最重要的条款。

  第三编规定侦查和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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