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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下的正义(11)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当前审判方式改革,还要落实透明制度,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笔者以为具体要公开如下范围: 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目前,特别是司法解释透明度不够。二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可目前相当一部分法院提前公告不明显、也不及时,持身份证依法旁听也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三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对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四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五是裁判文书的理由透明度不高。不少裁判文书对认证的理由、裁判的理由往往是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这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更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六是公开审判结果。

  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既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置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受到司法及法学界的质疑。除了围绕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理论争执之外,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使其受到质疑的最根本的原因。对于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归纳为:“组织形式行政化、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 [20]以“会场”代替“法庭”的实质,就是用以政治需要为导向的会议讨论,代替了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庭议决而,而且它的会议是秘密会议,严惩违反了司法公开的原则,是一种新时代的秘密审判。

  另外,不少法院的裁判文书缺乏管理、汇总,更勿论定期向社会公开,老百姓、律师甚至法官自己都很难查到以往的裁判文书。同时将警务公开、检务公开与审判公开相结合;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三)以量刑指南限制自由裁量权

  后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刑罚个别化条件下量刑幅度的弹性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尽可能的将个别化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条文中作出规定。美国经过量刑制度改革,量刑模式已由行政模式转向司法模式。为了纠正量刑不公和量刑偏差问题,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量刑指南自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由于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因此,在美国的联邦法院中推行的量刑模式应属于严格的司法模式。[21]根据量刑指南,对于死刑和终身监禁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即判死刑的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情节,而且除两个州以外,死刑必须由陪审团决定。[22]自由刑的量刑幅度控制在2—3年之内。这与我国“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伤害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就是如此)形成相反的对比。

  为了让法官在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上有统一标准,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江苏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23]

  江苏省的经验可以作为将为我国人大正式立法的重要参考。我们可以在总结江苏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量刑指南的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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