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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下的正义(1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四)加强司法监督和权力制约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保证司法独立前提下的监督,对其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对刑事诉讼中无论公、检、法哪一办案部门不合理的诉讼延长要及时进行监督纠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对法院量刑迁就问题造成了被告人罚不当罪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司法机关在监督中不应包短护短,同时对自己和下级部门的监督也不应表面化,走过场。要切实担起监督者的职责。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这是一条被实践证实的真理。

  其次,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样需要接受监督。建立相对不起诉案件备案复查制度。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报送上级检察院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以确保这项工作依法、慎重开展。建立内部协调制度。对自侦案件的不起诉问题涉及自侦、批捕、起诉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把不起诉率控制在较低限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目前,检察机关试行的不起诉听证制度可以大大增加不起诉决定审查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应加快予以推广实施,并逐步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使每起不起诉案件都能做到进行充分听证后决定。建立专人审查,集体讨论的审查制度。对于不起诉案件,一般要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的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在通过仔细阅卷、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承办人的意见,然后由办案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制度。所谓不起诉案件的听证,是指检察委员会对于审查起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听取公安机关及发案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部分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的一种内部工作机制。[24]

  另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形式单一,主要是依靠通过一年一度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来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和法制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司法制约的虚化,必然导致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也就难以于有效防止滥用司法职权的司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我认为,对些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25]

  最后,应当加强司法队伍内部的建设,严惩司法职务犯罪。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实际处罚普遍较轻,出现了“以罚代刑”、“以官抵罪”的倾向。对于司法职务犯罪分子的惩处,往往难以突破“官官相护”和强大社会关系的阻力,致使重罪轻判、以罚代刑,从而放纵了司法职务犯罪。如重庆酉阳县法官民警律师联手为贪官罗龙芝造假立功材料减刑。为了减轻刑罚,庭审时四人中三人均出示证据,极力证实自己是“功臣”。2003年11月27日,原酉阳县物资局局长罗龙芝,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刑共5年,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罗不服上诉,去年3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但罗龙芝还认为减刑不够,要求申诉,结果有关部门复查材料时发现,二审中提供的罗龙芝立功证据材料系伪造,本案涉及系列人员随即被侦查。

  被告人石凡明,原是酉阳县人民法院钟多法庭副庭长。他称,他检举揭发了1996年杨某抢劫现金8000元一案和2004年6月冉某盗窃摩托车一案,并提供线索将杨某、冉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石勇,原是酉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称,他检举揭发左某盗窃烤烟一案,后左某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石勇认为,左某一案有两个被告,按法律规定应算两件立功。被告人严文献,原是酉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他称,他检举了2004年10月31日陈某等人轮奸抢劫一案,现陈某已被缉拿归案。严文献认为,陈某等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算重大立功。因为被告人熟悉法律,庭审时提供的立功材料一撂一撂的。几被告人称,取保候审期间四处活动,帮助警方寻找线索破案,争取立功减轻刑罚。被告方还提供了大量显示自己“很不错”的材料:石凡明先后5次被评为市、县级优秀共产党员,刚被提为钟多镇副庭长;严文献案发时正在市公安局挂职锻炼;石勇在司法局一贯表现良好。由于被告人石凡明、石勇、严文献均认为自己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又不是主犯,所以均要求法院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泽进原是酉阳县看守所民警,虽然没有提供立功材料,但称自己是违规,要求判其无罪。[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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