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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矫正试点报告(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朱久伟感慨:“纵观人类刑罚的发展史,长期以来,与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力度相对应的,主要是犯罪行为,即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越重。可以说,古代社会的刑罚主要是满足人们的报应需求,此即所谓的'报应刑'.随着自由、民主思想的兴起,刑法学界开始提出了'教育刑'思想,相对而言,教育刑的着眼点主要不在于犯罪行为,而在于犯罪人,更多的是关注犯罪人矫正的可能性。”“社区服刑人员中,下落不明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手时的169人下降到目前的16人,2005年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内重新犯罪率为0.501%.徐汇、普陀、闸北、卢湾、浦东等五个先行试点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矫正期满的l322名社区服刑人员中,重新违法5名,占0.4%,重新犯罪11名,占0.8%,重新违法犯罪率合计为1.2%,大大低于历年来对刑满释放人员重犯率统计的平均值。社区矫正对社会功能的完善,所发挥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更为可贵的是,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社会对犯罪人的接纳程度不断提高,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刑传统,强调“以刑去刑”的国度,社区矫正对培养社会公民的理性、宽容心态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据卢湾区问卷调查,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目前的整体环境有利于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的占83.02%,认为不是很有利及说不清的占l6.98%。认为日常生活中周围居民与自己相互关心、比较融洽的占49.O6%,维持正常交往的占50.94%,没有人刻意与犯罪人保持距离或坚决不与其打交道(当然这里有一定的人际交往的表面性)。

  零点公司对上海市民的问卷调查也表明,市民总体上对犯罪与惩罚的态度比较理性。75.7%的居民表示“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再确定是否应该进入监狱服刑”,认为不管是什么罪都必须进监狱服刑的居民占l9%,38.6%的受访者对服刑人员比较信任,认为他们已经对社会和他人没有危害,属于普通居民。

  “社区矫正,以矫正为核心,在坚持刑罚执行根本属性的同时,立足社区,尊重并吸收社区各方面的意愿及合理化建议,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也促进了刑罚方式与社会的和谐,”朱久伟说。

  上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社区矫正的开放性和民主人权的意义。上海借鉴一些国家的“人格调查制度”,建立了缓刑、假释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制度。“缓刑前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规定,法院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应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应会同社工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地开展调查工作,在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邻里关系和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基础上,对是否适用缓刑向法院提出建议。目前全市l9个区县中已有13个区的司法局与法院建立了缓刑征求意见制度。2005年至2006年 6月,各级基层法院共对l65人宣告缓刑前征求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2006年上半年,全市各监狱对203名罪犯上报假释前征求了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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