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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矫正试点报告(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日常行为奖惩决定前,须充分听取社区各方面的意见,如社区民警、社工、居村委干部、志愿者及其他社区代表的意见,尤其注重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的实际表现、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与看法,通过这一制度保障,引导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与社区居民和谐相处。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从2003年的六省市扩大到2005年的l8个省市,第一批试点的省市,有的已在面上推开。针对出现的新问题,长期跟踪社区矫正问题的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刘强指出,“目前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尚没有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我国社区矫正在惩罚机制上的缺陷主要是缺乏与其他惩罚措施的衔接,我国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过低,这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会感到法律有失公允;对于重罪轻罚的犯罪者而言,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对于轻罪重罚的劳教人员来说,容易增加其不平衡和反社会的心态;对于缓刑假释者的犯罪被害人而言,往往会感到法律缺乏应有的报应性。因此,我认为,就总体而言,对于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必须要有适当的增加,从而确保我国惩罚机制的公平、递进和衔接。”刘强告诉记者,虽然“社区矫王”的提法对我国大多数人来说尚不熟悉,但它已成为世界行刑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我国也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目前,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押犯人数的l%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管制几乎形同虚设,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人数也非常有限。而90%左右的罪犯在监狱服刑,这种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模式,不利于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不利于降低刑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社区矫正的缘起

  文/王志亮  李宏伟

  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l9世纪、20世纪的创建与发展,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

  社区矫正观念,最先发源于西欧和英国,但发展于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普及开来,发起倡导者包括司法行政长官、立法人员、法官、政府行政人员、富有的实业人士、矫正工作人员。早在19世纪美国就出现了建立社区矫正的首次尝试,1817年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委员会建议立法机关在社区内为罪犯建一个寄宿所,但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冷漠与敌视,投票结果归于失败。l830年同样的建议仍然没有被通过,监狱督察员们担心,在中途之家里囚犯住在一起会相互传染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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